天才一秒记住【梧桐文学】地址:https://www.wtwx.net
孔孟主张严禁“小人犯刑”
,对情节严重者可“不待教而诛”
。
法家认为法律是“制民之本”
,在法制思想上,他们主张“以刑去刑”
,严刑禁奸;在刑法强度上,他们主张轻罪重罚、“刑于将过”
“细过不失”
;在适用刑罚上,他们主张大搞连坐;在刑罚方式上,他们主张多用酷刑。
这对秦朝法制有深刻的影响。
秦朝法律相当严酷。
《法律问答》规定:五人共同盗窃一钱以上就要斩断左趾。
偷人桑叶价值不到一钱,也要罚劳役三十天。
又规定:诸如欲行盗窃而中途返回或欲撬门而未打开等盗窃未遂也要判刑。
这些都属于“将过”
“细过”
“微奸”
“小奸”
之类,却一律实行重罚,不予宽恕。
如果负责防范、查处盗窃的官吏“宪盗”
“求盗”
触犯盗窃罪,也要处以重刑。
秦朝的各种附加刑也种类繁多,这也必然加重刑罚,使酷刑变得更加酷毒。
二是重典治盗贼原则。
秦朝法律对“盗”
的处罚尤为严苛。
自人类社会有了政治统治以来,产生犯罪的条件与产生现行统治秩序的条件就一直是相同的,而刑罚则是现行统治秩序维护自身生存条件的一种手段。
中国古代统治秩序得以产生和存在的最基本的条件是私有制度,因而最常见的犯罪是对私有制度下一系列社会法则的侵犯,其中最主要的是“盗贼”
。
据说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
其律六篇,以罪统刑,深文峻法,且以“盗法”
“贼法”
为前二篇。
战国、秦汉法典深受其影响。
秦朝法律对各种侵犯公私财产和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依据其形式、程度,不厌其烦地规定出各种罪名和刑罚。
有关律条既详细,又具体。
即使偷盗未遂或盗窃物品价值“不盈一钱”
的桑叶、猪心、猪肾等也要判处刑罚。
即使接受不足一个钱的赃物,也要与偷盗价值千钱财物的主犯同样论罪。
就连“盗而未到盗所”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