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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2(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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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主张严禁“小人犯刑”

,对情节严重者可“不待教而诛”

法家认为法律是“制民之本”

,在法制思想上,他们主张“以刑去刑”

,严刑禁奸;在刑法强度上,他们主张轻罪重罚、“刑于将过”

“细过不失”

;在适用刑罚上,他们主张大搞连坐;在刑罚方式上,他们主张多用酷刑。

这对秦朝法制有深刻的影响。

秦朝法律相当严酷。

《法律问答》规定:五人共同盗窃一钱以上就要斩断左趾。

偷人桑叶价值不到一钱,也要罚劳役三十天。

又规定:诸如欲行盗窃而中途返回或欲撬门而未打开等盗窃未遂也要判刑。

这些都属于“将过”

“细过”

“微奸”

“小奸”

之类,却一律实行重罚,不予宽恕。

如果负责防范、查处盗窃的官吏“宪盗”

“求盗”

触犯盗窃罪,也要处以重刑。

秦朝的各种附加刑也种类繁多,这也必然加重刑罚,使酷刑变得更加酷毒。

二是重典治盗贼原则。

秦朝法律对“盗”

的处罚尤为严苛。

自人类社会有了政治统治以来,产生犯罪的条件与产生现行统治秩序的条件就一直是相同的,而刑罚则是现行统治秩序维护自身生存条件的一种手段。

中国古代统治秩序得以产生和存在的最基本的条件是私有制度,因而最常见的犯罪是对私有制度下一系列社会法则的侵犯,其中最主要的是“盗贼”

据说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其律六篇,以罪统刑,深文峻法,且以“盗法”

“贼法”

为前二篇。

战国、秦汉法典深受其影响。

秦朝法律对各种侵犯公私财产和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依据其形式、程度,不厌其烦地规定出各种罪名和刑罚。

有关律条既详细,又具体。

即使偷盗未遂或盗窃物品价值“不盈一钱”

的桑叶、猪心、猪肾等也要判处刑罚。

即使接受不足一个钱的赃物,也要与偷盗价值千钱财物的主犯同样论罪。

就连“盗而未到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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