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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2(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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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古有“教刑”

之说。

所谓“教刑”

,即以鞭笞、羞辱等方式惩戒罪犯。

这类刑罚主要有“谇”

“笞”

“髡”

“耐”

等,通常适用于轻微犯罪。

谇,即申斥责骂。

如戍役延期到达目的地三至五日等适用此刑。

笞刑,即以竹条木板等捶打罪犯,目的是用羞辱的方式教训有过错的人,类似于家法。

髡刑、耐刑,即剃光罪犯的胡须、鬓毛。

中国古代有一个观念叫作“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因犯罪而被剃去毛发是个人与家族的耻辱。

髡刑、耐刑具有耻辱刑性质,常常作为附加刑使用。

罚刑与赎刑。

秦朝有“赀刑”

,即仅判处缴纳罚金、劳役等而不予收监的刑罚。

“赀”

有赀金、赀物、赀作之别。

赀金,即缴纳罚金。

赀物,有赀甲、赀盾等。

赀作,有赀戍、赀役、赀徭等。

这种刑罚经常被使用。

秦朝广泛适用赎刑。

一般来说,各类人等、各种刑罚都可以用交钱赎罪的方式免除刑罚。

在秦朝法律体系中,刑名众多,刑罚严酷。

各种刑罚还可以结合使用,许多罪名可以同时使用,多种刑罚,这就使刑名更繁,刑罚更酷。

重刑主义的刑罚原则。

秦朝正处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史上重刑主义流行的时期。

秦始皇公然奉行重刑主义的刑罚原则,他集前代之大成,汇集成一套庞杂的法定刑罚体系,有时还在法定刑名之外滥施酷刑。

时代性暴虐、社会性暴虐、制度性暴虐和个体性暴虐交织在一起,致使秦朝政治以法严刑酷而著称于史,秦始皇也落下了一个“残酷”

的骂名。

秦始皇的重刑主义法制思想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一是轻罪重罚原则。

秦朝法律实行轻罪重罚原则。

以严刑峻罚治民的思想古已有之。

自春秋以来,重视法制的思想家、政治家大多主张重刑,强调政要猛,刑要威,使民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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