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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在事实上造成任何后果,也必须加以处罚。
盗窃国君祭祀用品比一般盗窃罪处罚更重,凡是情节比照一般盗窃应当判处罚款以下的都处以“耐隶臣”
。
三是严惩政治犯罪原则。
与历代王朝的法律一样,秦朝对政治犯罪实行严厉惩罚,政治犯罪重于一般刑事犯罪,对君主的犯罪重于一般政治犯罪,且罪名繁多,刑罚残酷。
在秦朝的刑事立法中,对危害国家以及侵犯君主权力、尊严、人身安全的政治犯罪实行重刑原则,法定刑罚极重。
秦始皇对于一切非议朝政、诽谤法令、蛊惑民心、谋反谋逆的政治反对派禁其行,破其群,散其党,不惜以血腥的手段,赶尽杀绝。
其中见于《史记》的罪名有“操国事不道”
“为乱”
“谋反”
“谋逆”
“诽谤”
“妖言”
“以古非今”
“偶语诗书”
“挟书”
等。
见于云梦秦简的就有不从或不敬君命、资助秦人外逃、盗窃王室祭品、纳奸、叛逃、誉敌、降敌、写匿名信等。
秦始皇统治的后期和秦二世统治时期法律更为严苛,竟然诛及“偶语者”
。
有关的刑罚有“戮其尸”
“枭首”
“车裂”
“籍其门”
“灭其家”
“灭其宗”
“夷三族”
等。
不仅刑罚残暴,而且广泛株连。
这条立法原则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为王权服务的本质。
四是家属、邻里、职务连带责任原则。
家属、邻里、职务连带责任原则,即连坐原则。
“连坐”
,又称“缘坐”
“从坐”
等,具体表现为一人犯罪而与其相关的无犯罪行为的人也连带受刑。
连坐之制起源于国家法制产生之初。
秦国沿袭这种制度,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确定了不同的连坐范围,如三族、全家、同伍、里典、同僚等。
秦律中的“同居所当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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