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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2(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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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在事实上造成任何后果,也必须加以处罚。

盗窃国君祭祀用品比一般盗窃罪处罚更重,凡是情节比照一般盗窃应当判处罚款以下的都处以“耐隶臣”

三是严惩政治犯罪原则。

与历代王朝的法律一样,秦朝对政治犯罪实行严厉惩罚,政治犯罪重于一般刑事犯罪,对君主的犯罪重于一般政治犯罪,且罪名繁多,刑罚残酷。

在秦朝的刑事立法中,对危害国家以及侵犯君主权力、尊严、人身安全的政治犯罪实行重刑原则,法定刑罚极重。

秦始皇对于一切非议朝政、诽谤法令、蛊惑民心、谋反谋逆的政治反对派禁其行,破其群,散其党,不惜以血腥的手段,赶尽杀绝。

其中见于《史记》的罪名有“操国事不道”

“为乱”

“谋反”

“谋逆”

“诽谤”

“妖言”

“以古非今”

“偶语诗书”

“挟书”

等。

见于云梦秦简的就有不从或不敬君命、资助秦人外逃、盗窃王室祭品、纳奸、叛逃、誉敌、降敌、写匿名信等。

秦始皇统治的后期和秦二世统治时期法律更为严苛,竟然诛及“偶语者”

有关的刑罚有“戮其尸”

“枭首”

“车裂”

“籍其门”

“灭其家”

“灭其宗”

“夷三族”

等。

不仅刑罚残暴,而且广泛株连。

这条立法原则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为王权服务的本质。

四是家属、邻里、职务连带责任原则。

家属、邻里、职务连带责任原则,即连坐原则。

“连坐”

,又称“缘坐”

“从坐”

等,具体表现为一人犯罪而与其相关的无犯罪行为的人也连带受刑。

连坐之制起源于国家法制产生之初。

秦国沿袭这种制度,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确定了不同的连坐范围,如三族、全家、同伍、里典、同僚等。

秦律中的“同居所当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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