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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自由肯定是一种与因果作用完全不同的力量。
一个普通的原因,只有当它的存在排除了其他可能性的时候,它才是决定性的、排除了随机性的原因。
但是,一个自由的行为人,却是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来决定他的行为及排除随机性的。
那么,为什么假设这种方式也是一种因果作用呢?
原因是显而易见的。
诚然,自由与普通的因果作用决定结果和排除随机的方式是非常独特的,而且,普通的因果律往往是排除随机性的,但这并不足以解释为什么行使自由一定不是随机性行为。
如果你愿意,你也可以给自由这一力量贴上“因果作用”
的标签,但这一举动并不能解决随机性问题。
标签仅仅是标签而已,它并没有增加“只要行使了自由,最终结果就不可能是纯属偶然的事件”
这一说法的说服力。
称自由为“因果力量”
并不能解释自由是如何排除随机性的,也不能令人信服地相信自由作为一种力量,与我们所熟悉的棍棒和石头的力量是相似的。
事实上,用一个共同的名称来指称自由与普通的因果力量,只是提醒我们:这两种力量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区别。
那么,为什么还要坚持认为自由是一种因果力量呢?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应当设想自由不是另一种因果力量,应当承认它的本来面目:自由是一种全新的、与因果力量不同的力量。
自由意志论自由的本来面目
我们应该得出结论,自由不是一种因果力量。
我对自己行为的最初控制,例如对我所做的一个决定的控制,并不意味着该行为一定是我先前动机的结果,也不意味着该行为是作为行为人的我这个“因”
的结果。
如果自由不是一种因果力量,一个自由行为人和他的自由行为(他所控制的行为)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很清楚的。
当我自由地执行意志行动时——当我决定出去而不是待在家里时——我的决定不是“我”
这个“因”
的“果”
。
也就是说,这一决定并不是我所拥有的任何力量所产生的结果。
对我的控制力或自由来说,我的决定不是它们的结果,而是它们的媒介或载体,我并不是通过行使自由来产生一个决定的。
相反,我是在执行这一决定的过程中来行使自由的,这个决定就是我行使自己控制力的直接表现。
可以通过一个类比来说明。
比如我是你的债权人,我有权解除你的债务。
当我做出声明“要解除你的债务”
时,我并不是通过行使我的解除债务权来产生这一声明的。
因为这个声明并不是我解除你所欠债务而产生的结果,而是我行使解除债务权的直接表现。
具体言之,这一声明是我行使解除债务权的媒介和载体。
行为和行使自由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
行为是行使自由的工具或媒介,而不是行使自由的结果。
这就得出一个结论:自由意志论者所定义的自由行为,实际上不是由因果律决定的。
自由行为,可能完全不需要任何前因。
但是这样一来,不是又要遇到随机性问题了吗?如果自由意志论者所声称的自由行为是不需要任何决定性原因的,那么,这难道不会让自由行为成为随机性事件吗?它们的发生难道不是完全偶然的吗?不会的。
任何自由意志论只有在不明智地主张自由的行使只不过是不受因果律决定的行为时,才会有可能把自由变成随机性事件。
正如我们已经讨论过的那样,所谓的随机性只是不受因果律决定的事件的属性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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