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梧桐文学】地址:https://www.wtwx.net
在行使自由时,如果我们作为行为人随意地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那么,我们自由意志的自由行为就不可能是随机的,因为它是由因果律决定的——不是由某些威胁自由的先前事件决定的,而是自由行为人自己决定的。
有一件事是清楚的,是每个人都同意的:任何由因果律决定的事情,都不可能是随机性的。
因此,我们对自由意志论自由的行使,就绝不可能是随机性的行为。
当行为人为了行使其自由而采取了A行动时,行为人自己就是一个在起作用的原因,行为人自己就是决定他是否采取A行动的因素,而不是任何其他单纯的事件,也不是任何欲望或动机。
A行动的发生不是随机的,它是由因果律决定的,不过它是行为人自己所控制的,它不是由一个不受控制的原因所决定的,而是由行为人自己所决定的。
当然,对这个理论来说很重要的一点是,行为人必须能自由地行使他的因果力量。
行为人必须能够控制他的因果力量,必须能控制是否让A行动发生。
否则,尽管A行动是由行为人凭因果力量决定的,但其决定因素将不再受行为人控制,而且行为人也不能再以其自由意志来控制A行动是否发生。
无论如何,这一论断是成立的:行为人能够控制他的因果力量。
因为这种因果力量被视为行为人的自由,而自由除了被行为人自由地加以行使,还能被如何行使呢?
我们就应该把自由意志论的自由视为一种因果力量、一种行为人的因果力量吗?这个问题很复杂,赞成和反对的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下。
不过,反对的一方有一个很得力的论据表明:自由意志论自由不可能是一种因果力量。
记住,这种“以行为人为因”
的理论应当完成两个任务。
首先,它应当在自然界中给自由分配一个令人满意的位置和身份。
其次,它应当让我们确信,自由只是我们非常熟悉的因果作用的一个具体表现。
而且,它应当解决随机性问题,指出自由意志论自由的行使为什么不是随机性行为。
在我看来,以上这两个任务,“以行为人为因”
的理论一个都没有完成。
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用另一个名称来指称自由意志论自由(而这个名称所指的另外一个现象与自由意志论是截然不同的),我们就无法知道自由意志论自由会变成什么东西,也无法解释为什么自由意志论自由不可能是随机性的。
我认为,如果我们把自由意志论自由视为一种因果力量,就会造成这一困难局面,因为自由与因果作用是完全不同的。
正如我在整本书中一直强调的那样,自由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可以以多种方式来行使的能力,而且不管是哪种方式,都在我们的控制之下。
自由的本质就是:我们的行为由我们自己做主。
但是,普通的因果力量,以及构成事物之因的力量,并不完全由我们自己做主的。
诚然,通常的因果力量有时也可以用不止一种方式来行使,普通的原因可能在根本上就是一个概率。
事实上,普通的原因从根本上说很可能就是不确定因素,即它是否会产生一个结果是不确定的,而且,它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也是不确定的。
按下那个开关,也许会使灯变成绿色,或者可能会使同一盏灯变成红色。
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得出结论,说一个普通的原因一定会导致某个特定的结果。
还要做进一步阐述。
这样一个概率或者不确定的原因,当然无法决定它将产生哪个结果。
也就是说,这种普通原因所产生的结果,是无法不带有偶然性的。
对于一个普通的原因,只有一种情形能确保它只产生这一个结果,而不是另一个结果。
什么情形呢?就是在所有相关的情况和原因都只可能发生一种结果,而不可能发生其他任何结果的情形下。
如果会产生不止一个结果,那么原因产生的效果将是随机的、不确定的——是一个纯粹的概率问题。
但是,当一个行为人通过行使自由来决定将会发生什么事情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假如行为人必须选择是否采取A行动,在这种情况下,他作为一个自由行为人,选择A行动和不选择A行动的可能性都是一样大的。
这样,行为人会采取什么行动,就不一定是随机的、未确定的。
自由的力量——行为人掌控自己行为的力量——仍然会把决定权交给行为人,由他来决定采取A行动而不是其他行动。
因此,他最终的行动就不是纯粹的偶然性事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