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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阻碍这些欲望获得满足的因素,对我们自己的行为来说,不再构成对自由的威胁。
阻止我们欲望得到满足的因素,可能不是别的,正是我们自己深思熟虑的决定,比如,我们决定不去做那些低级欲望引诱我们去做的低俗行为。
阻碍我们欲望得到满足的因素,可能就是我们自己深思熟虑的行为,我们可以用自己的意志来挫败我们的欲望。
但是,如果使我们欲望受挫的不是某种外部的障碍,而是我们自己有意的行为,那么我们的行为中还有哪些内在的因素会对自由构成威胁呢?
我们现在看到,行为在本质上并不是我们欲望的结果。
相反,行为是非常不同的东西。
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能力,它决定我们的哪些欲望(如果有的话)应当得到满足。
因此,我们的自由,我们对如何行使这一行动能力的控制,相应地,也就是对我们的欲望是否要得到满足的控制,以及对哪些欲望应当得到满足的控制。
通常,我们使用这种力量来挫败自己的欲望,这样做并不意味着我们失去自由,而是行使自由的一种方式。
自由,这一我们控制自己行为的力量,不应当被视为决定我们如何行动的先前欲望或者其他被动动机的因果力量。
这是因为我们可以有意识地通过自己的行为——我们借以行使自由的行为——来挫败我们的欲望。
如果说自由是一种因果力量,那它也一定是一种完全不同的因果力量。
自由意志论和作为因果力量的自由
当然,自由意志论者永远不应该把自由定义为欲望的因果力量,或其他决定我们如何行动的被动动机。
其原因是很明显的。
这样一种因果力量在足够强大的时候,可以完美地消除自由意志论自由,它与自由意志论自由一定是截然不同的。
对于自由意志论者来说,任何影响我们如何行动的已发生之事的因果力量,都对我们的自由构成潜在威胁。
所以,自由永远不能被视为一种因果力量。
然而,许多自由意志论者担心,如果自由不是某种因果力量,那么自由就什么也不是了。
不被因果律事先决定的行为,也不会被其他因素所决定或控制,而只会是一种随机性的行为。
因此,这些自由意志论者也试图把自由意志论自由视为一种因果力量,一种不同类型的因果力量。
我们的自由,只可能是另一种因果力量。
它既不是任何先前事件的因果力量,也不是我们头脑中发生的先前事件的因果力量,比如欲望或情感。
相反,自由是这样一种因果力量:它完全依附于我们自己,由我们自己直接行使。
自由一定是一种因果力量,不过,它不是行为人生命当中某件影响其行为的事件的因果力量,而是行为人自己的因果力量。
而且,由于自由在本质上是一种双向的力量,一种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力量,这种因果力量的行使方式,肯定就不止一种。
构成我们自由的因果力量必须既是一种产生既定结果的力量,又是一种防止该结果发生的力量。
这样,我们就得出了一个很流行、很有影响力的关于自由意志论的理论。
这一理论也就是哲学家所说的“行为人因果作用”
。
自由被视为一种特殊的、针对行为的双向因果力量,拥有并行使这一因果力量的不是任何不自由的事件,而是自由的行为人自己。
自由被视为一种“以行为人为因”
的力量。
为什么自由意志论者想把自由描述为一种“以行为人为因”
的力量?记住,这一“以行为人为因”
的理论产生了两个影响。
首先,它把自由简化为另一种力量,揭示出自由只是因果力量这一现象的特殊情形。
在自然界中,因果力量处处存在,即便是像自由意志论自由那样(被视为)不自然的、特殊的东西,我们也可以圆满地将其视为自然的一部分。
其次,这一理论也解决了随机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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