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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了基于实践理性的模型,我们不再使用与自由意志论自由不一致的术语来描述行为及其目标方向,行为也不再是由某种被动的、威胁自由的因果力量所促成的——这种因果力量与行为人无关。
行为人所有行为的目标,不再从外部被动地强加给他,并因此以某种方式威胁到他的自由。
相反,这些目标可以通过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来确定——一个完全不需要前因的行为。
因此,如果正如自由意志论所假设的那样,自由确实依赖于先前的欲望,且对行为人的行为只具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影响,那就绝不能把自由与有意行为及其构成因素区分开来。
因为,使我们的行为具有可理解性和目标方向的动机,进而使我们的行为成为自由之工具的动机,不再是我们的欲望,而是我们自己的决定,这些决定本身就是自由行为。
正是因为我们有自我激励的自由行为,我们总体的行为自由才成为可能。
自由意志论信徒经常因其对人性的看法过于不切实际而招致批评。
他们经常被指责相信一些过热的幻想,认为自由行为人是完全的责任主体——不仅对特定的自由行为负责,而且对自由行为所依赖的一切负责。
但这不是我在本章准备阐述的观点。
根据任何理智的观点,我们所有的自由行为,都必须依赖于我们事先拥有的自由行动的能力。
这是一种必须外在地给予我们的能力,而不是我们自己的行为或我们自己的责任。
自由意志论者也不需要做出另外的假设。
这种自由行动的能力,尤其包括对各种可能目标的概念性把握或理解的这种能力,同样是被动地给予我们的,而不是自由行为人自己的行为。
只有对可能目标的理解到位了,行为人的自由才能开始。
这种自由包括,至少是直接地包括对行为人会选中哪个目标的控制。
例如,他是决定继续散步,还是选择待在原地。
作为行使这一自由的媒介的行为——决定做一件事而不是另一件事的行为——必须且可以不诉诸被动的因果关系。
如果要证明自由意志论的逻辑连贯性,一个行为人必须能够支持而不是反对一个给定的选择,而且他支持该选择并不是因为任何先前的欲望。
其行为的性质——它所指向的特定目标、决定要做的事情——绝不能从一个因果作用中派生出来,用自由意志论的话来说,这种因果作用往往会剥夺他采取其他行动的自由。
行为的这一性质必须完全取决于行为人自己,必须完全取决于行为人如何行使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不是由某种来自外部的、强加给行为人的欲望或冲动所决定。
这当然是自由意志论自由所要求的人类行为和选择的概念,这就是基于实践理性的模型所提供的概念。
图6《伊曼努尔·康德》(1791年,多布勒作品)
许多现代哲学家在论著中,都把这视为显然的事实:所有的行为都是由欲望引起的,都是由被动的先前动机引起的。
但事实并非如此。
通常,当我们自发地决定继续行走时,我们能够假设自己有动机去做某事的唯一依据就是我们实际上已经决定要去这么做。
不需要任何经验证据来证明,在做出那个决定之前,我们体内已经存在着某种欲望,这种欲望已经在推动我们去做那件事。
我们一定是被某种这样的欲望所驱使而采取行动的——这只是一个看法问题。
而且,这是一个我们不需要采纳的看法。
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决定就是一个心理事件,而不是由任何先前的原因才产生的。
但是请注意,我并不否认,行为(包括决定)作为一个偶然的事件,会受到被动欲望的影响。
如果我决定继续行走,很可能是因为我受到了某种前因的影响,比如我之前就有想要继续行走的欲望。
我的观点并不是要否认这种可能性,只是想指出,我之所以决定继续行走,并不是因为这一决定的性质取决于欲望这一消极因素的影响。
至少,在原则上,我可以在不受事先想要采取行动的欲望的影响或驱使下做出继续行走的决定。
如果不受前因影响的决定完全符合行为的定义,那么,在目标导向的行为中,就没有任何东西以任何方式构成对自由意志论自由的威胁。
这样,行使自由的问题——如何通过真正的行为来行使自由意志论自由的问题——就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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