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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在每一个阶段,我做事情的目标,不是来自命运强加给我的消极愿望,而是来自我自己的所作所为。
我所追求的目标,是由我追求目标的决定所产生的。
我可以成为自己目标或目的的自由创造者。
其结果就是把行动的目标方向与消极动机(如欲望)分离开来。
我们不再需要诉诸先前的欲望来为我们的行为找到目标。
我们行为的目标可以很简单:自由而积极地执行我们所做的决定。
正如我们所讨论过的,在传统的道德理论看来,我们确实是自己目标或目的的自由创造者。
传统的道德理论认为,我们在道德上要对自己的目标和目的负责,而不仅是对我们自愿行为的结果负责。
常识也持同样的观点:我们批评他人,原因是他们自私自利,做事以有私利可图为目标,既不考虑自己的真正利益,也不考虑别人的利益。
基于实践理性的行为模式支持这一道德常识。
这一行为模式解释了我们的目标或目的为什么是我们自己的行为,而不是由我们的欲望外在地强加给我们的。
我们看到了霍布斯的影响是多么巨大。
我们看到,即便是康德(就其自由观而言,他基本上是一个自由意志论者)也做出了让步,接受了这样一种观点:对我们所理解的自由和自由行为,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理论知识。
不过要注意,康德在思考行为和它的目标方向时,仍然在使用传统的、前霍布斯式的术语。
根据康德的观点,人们是自由地设定自己的目标的。
我们的目标不是由“自然”
强加给我们的,也不是由被动动机的因果律作用强加给我们的。
目标是一个自由选择的对象,而选择的表征则决定了它是一个行为(通过这一行为,目标产生了)。
因此,每一个行为都有它的目标。
既然没人能够在不把自己选择的东西当作目标的情况下设定目标,那么,任何行为的目标都是行为主体的自由行为,而不是自然的结果。
康德的立论就是这样的。
自由行为的内涵包括我们最初对一个目标或目的的自由设定。
自愿性自由则源于这种设定目标的自由。
正是通过目标的自由设定和自由决定,才产生了“对象”
(意欲行使已决定的自愿行为)。
基于实践理性的概念,我们可以证明康德关于自由行动的概念是正确的。
但是,我们行使自由时所凭借的行为,并不需要像康德所设想的那样,是某种尚未建立起理论的东西。
对于以实践理性术语来阐释的行为,没有什么是不可知的,也没有什么是玄奥神秘的。
我们只相信那些明显正确的关于行为理性的主张,以及所有明白行为内涵为何物的人都认同的理论。
行为是目标导向的事件。
使行为成为目标导向事件的原因,是行为的合理性,无论行为被视为明智的还是愚蠢的,它都依赖于某一目的,而且这一目的还是该行为的真正目标,亦即该行为要达到的目标。
如果一个事件有一个目的,如果它的合理性既取决于该目的是否可取,也取决于该事件的发生能否实现这一目的,那么它就是一个行为。
“决定”
显然很符合这个定义。
因此,所有的决定都是行为。
我们对自由的行使问题有自己的解决方案,这个解决方案至少保证了自由意志论自由一直以来都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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