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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自由及其在自然界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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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一种因果力量吗?
至此,自由的行使问题可能已经解决了。
行为不再被理解为消极欲望的结果,不再被视为自由意志论自由的威胁。
行为的发生是完全可以不需要有任何前因的。
行为可以是不受前因影响的决定,而且并不因此而减少其真实性和有意性。
但是,随机性问题仍然存在。
即便我们的行为具有明确的目标,或者根本不受任何前因的影响,我们的行为也可能是偶然发生的。
我们所形成的意图仍然可能是随机的,而不是在我们真正控制下形成的。
我们需要指出,自由意志论者能够区分不受因果律决定的自由与纯偶然性的行为,不过在指出自由可以不受先前事件影响时,并没有把自由等同于随机性。
我们要记住,根据怀疑论者的观点,自由意志论自由只是随机性事件,因为实际上只存在两种可能性。
要么任何一种行为都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不过,自由意志论坚持认为,这样一来,人类将没有自由可言;要么行为的发生不是预先决定的,它一定就是纯粹偶然发生的。
怀疑论者现在坚持认为,在第二种情况下,我们也将没有真正的自由可言。
只有这两种情况,没有第三种情况。
我已经提出了这个问题:人们为什么会持有这样一种观点呢?我认为也许还有第三种可能性存在,即事件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也不是纯粹偶然或随机发生的,而是通过我们行使自由而发生的。
事件虽然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但它的发生也并不完全是偶然的,因为我们能够控制事件是否发生。
我们要区分两种都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事件。
有些事件,它们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此外,别无更多性质;而有些事件,是真正的随机性事件,它们的发生纯粹是偶然的。
显然,在这两种事件中,自由都没有扮演任何角色。
还有一些事件,它们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对其加以控制。
这类事件不仅涉及偶然性或随机性,还牵涉更多因素,特别是自由的行使问题。
这第三类事件的发生与否是行为人能够加以控制的。
事实上,有些人之所以要排除第三种也就是最后一种可能性,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第三种可能性的事件不是由因果律预先决定的,但却是我们能够控制的。
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如果我们做出一个关键性的假设——自由,如果它真的存在,一定是一种因果力量——那么最后的这一种可能性就被排除了。
我认为,正是这一假设产生了随机性问题。
所以,我要对这一假设做进一步的阐述,探讨它涉及哪些内容,以及为什么有人会做出这样的假设。
显然,自由是一种我们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自由意味着我的行为由我做主。
正如人们可能会提出的那样,自由意味着我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
我们对自己行为的控制,是一种决定行为和事件的能力,一种我们必须决定如何行动的能力。
因此,自由是一种决定事件的能力。
自由就是确定特定事件是否发生的能力。
自由是一种特殊的能力,似乎只有像我们人类这样具有理性的动物才能拥有,而且这种能力只能通过行为来行使。
自由是一种决定我们采取何种行动的能力。
于是问题就出现了:在本质上,这一能力是如何与其他能力相关联的?
在更广泛的自然界中还存在着另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不仅被人类这样具有理性的主体所拥有,甚至也被木棍或石头这样的无生命物体所拥有,这种能力就是因果力量,能够产生结果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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