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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这一能力与自由息息相关。
因为自由是一种可以通过因果作用扩展开来的能力。
在已有的自由或控制能力的基础上,再加上因果力量,我们就能拥有更多的控制能力。
假设我已经控制了是否执行某一特定的行为,比如是否按一下开关,然后我的控制能力就可以通过这个行为的因果力量以及它可能产生的结果来进一步增强。
也许,按一下开关,可以开灯或者关灯。
在此情形下,由于我的行为具有影响灯光的能力,我对是否执行这一行为的控制,也使得我能够控制灯亮或灯灭。
一个由我控制的行为所产生的因果力量,给了我更多的控制能力——对执行该行为所能影响的一切事物的控制能力。
人们很容易联想到,自由与因果作用之间的关系可能要更加紧密。
也许,自由不仅是通过因果作用而得到扩展,自由也许也是一种因果作用。
在此情况下,自由的行使从一开始就意味着“有因必有果”
。
我们所控制的任何事件,都一定是我们行为的结果。
这意味着,世界上真正决定事件的力量只有一个,而不是两个。
这个力量就是因果力量,而人类的自由只不过是它的一个显著例子。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结论是多么令人满意。
在我们对世界进行理论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化繁为简,而这个结论与这一做法恰相呼应。
所谓化繁为简,就是用尽可能少的东西来解释尽可能多的东西。
我们想把世界上种类明显过于丰富的事物和现象减少到最小的范围,简化为基本的元素,在这个由元素构成的简单而高效的世界里,丰富而复杂的整体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被展示出来。
所以,为什么不把看起来是两种不同的力量——自由与因果关系,改为只有一种更基本的力量——因果关系?而自由将被证明只是因果关系中的一个具体例子。
当我们考虑到自由概念本身所引起的全部困难和怀疑时,这种替代就显得更有吸引力了。
要解决这些疑问和困难,除了指明自由只是一种我们所熟悉的力量,就像石头打破窗户的力量或者火烧开水的力量一样,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
但是,如果我们真的进行了这一替代,有人就会认为,既然行为不是事先由因果律决定的,那么行为的发生就只是偶然性事件。
纯粹的偶然或随机性事件完全不可能被因果律事先决定。
因此,如果我们认为行为不是被因果律事先决定的,那么就会认为行为只是偶然发生的。
如果控制只是一种因果作用或者因果力量,那么事件若非由任何因果力量所决定的,则事件的发生也是不受人们控制的。
由此,纯粹偶然性或者随机性事件的发生,就既不是由因果律事先决定的,也不是人们所能够控制的。
另外,自由是否真的是一种因果力量也不是明显的。
虽然棍棒和石头并不拥有自由,但棍棒和石头或者与其相关的事件显然也会发生作用。
事实上,大多数具有因果力量、能够发生作用的事物,都缺乏对如何行使因果力量的控制力。
扔向窗户的石头并不能控制它自身是否会打破窗户,我们只有用力把石头砸到玻璃窗户上,才有可能产生玻璃被击碎的结果。
自由则完全不同,自由或控制在本质上是一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行使的力量,它们可以决定某一特定行为是否发生。
人类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而除人类之外的“因”
则无法控制它们将产生怎样的结果。
不管从什么观点来看,所谓行使自由,就是决定某一特定行为是否发生。
自由是一种决定的力量。
不过,许多哲学家还走得更远。
他们认为,不管是一般的决定,还是因果律决定,都应当产生相同的结果。
在此情形下,在他们看来,不由因果律决定的事情,肯定也是我们无法决定的事情,因此是不受我们控制的事情。
但是,他们忽略了自由也许是一种非因果力量的可能性。
在行使自由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以一种非因果的方式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这与石头决定窗户是否会被它打破的方式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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