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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理性的视角,执行一项行动就是运用我们的理性能力——以一种实际的或见诸行为的方式来运用。
从这个观点来看,决定出去散步之所以被视为一种有意的行为,并不是因为它是我们自愿为之的事情,或者说某一先前欲望的结果,而是因为,这一决定是我们对理性能力的一种特殊而独特的运用。
何者使得决定成为对理性的运用,而且是对理性能力的实际运用?回答这个问题,要明确决定有哪些内涵和外延。
当我做出去散步的决定时,我就是在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
也就是说,当我做出这个决定的时候,可能很好地遵从了理性,也可能违背了理性。
相应地,我的决定既可能是明智的,也可能是愚蠢的。
我认为,当我做出决定时,这种特定的运用理性的模式,就是实际的或者说见诸行为的,因为它具备我论证过的行为的一个显著特征。
行为的这个显著特征就是它的目标导向性。
是哪些因素使得一个决定符合理性?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可以让我们看到,决定是如何以目标为导向的。
如果我去散步的决定是符合理性的,那么,首先,散步必须确实是一件值得去做的事情。
关于做某件事的决定是否理性,主要取决于决定去做的事情是否明智,即它是不是一件值得去做的事情。
不过,这还不够。
其次,去散步的决定还必须具备足够的可能性,即必须能确保我真的可以去散步。
这就是为什么理智、理性的人不会做出无法付诸实施的决定。
既然决定的意义在于把决定落实为行为,那么,如果一个决定很难落实为具体的行为,我们就不应该做出这一决定。
我可以十分理智地希望,自己在晚年可以做一些有益而且有趣的事情,而不是饱食终日、无所事事。
但是,如果现在做出的这一关于在将来充实地度过老年生活的决定,不会产生任何实际结果的话,那么这一决定就是没有意义的。
例如,考虑到自己距离老年还有很长一段时间,我现在所做的任何决定,对我老年时的行为都不会有什么影响。
把决定与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动机进行比较(这种动机是直觉的、被动的)就会发现,我们通常不会把这一动机视为自我决定。
比如,把决定与单纯的欲望进行比较,欲望的目标导向和决定的目标导向是不一样的。
欲望形成时,并不是为了确保欲望的目标能够实现,即确保我们的愿望能够实现。
我们可以从这个角度来解释为什么欲望与决定是不同的。
要确保欲望是理性的,条件只要一条:欲望的目标或者对象是符合情理的或者可取的。
只要满足了这个条件,这个欲望的目标或者对象是否真的会实现就不重要了;这个欲望是否有机会实现其目标,也就不再重要了。
也许,我们希望发生的事情,不管我们心中是否怀有这一希冀,都会真的发生——对于这一点,我们是可以肯定的。
也许,我想要的是英格兰队赢得世界杯,同时,我清楚地知道,作为一个遥远的个体支持者,我的这一希望并不会对比赛结果产生任何影响。
不过这并不重要,如果我想要的东西真的是可取的——如果它真的是一桩好事——单凭这一点,我希望它发生的欲望就完全是理性的。
如果从我的角度来说,英格兰队赢得世界杯是非常理性的,那么我希望英格兰队赢得世界杯的愿望也就是很合乎理性的。
实际上,完全明智的人可能不仅希望某件事发生,而且希望,不管他们希望与否,它都会发生。
不是因为他们想要某事发生,这件事才是一件好事,而是只要这件事情发生了,它就是一桩好事情。
我可能很期望一个已经长大的儿子或女儿去做正确的事情,但是,我更希望他们自己主动去做,因为他们自己能决定应该做什么,而不必由我对他们施加任何影响。
假如我完全期望并确信:无论他们最终做什么,他们肯定会主动地去做,那么不管我希望与否,他们都会如此去做。
这并不意味着,我希望他们做正确事情的愿望是不理性的。
在此情况下,我唯一不理性的行为就是决定他们一定要做正确的事情。
这是因为,决定是一种有目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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