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梧桐文学】地址:https://www.wtwx.net
不管怎样,没有独立的证据表明我是先有了这样的欲望才做决定的。
我做的那个决定难道不是我自己深思熟虑、有意为之的行为吗?如果我做出的这个决定或者任何其他决定并没有受到任何欲望的驱使,这会不会让我怀疑我的这个决定是否真的是自己的行为?是否我自己有意做出的决定?根据这一理由而生出的怀疑似乎很荒谬。
是否存在这一欲望并不重要,因为不管有没有这一欲望,我都相信我的决定是我自己做出的。
之所以说我的决定是我自己做出的,是因为这是我自己的决定,而不是任何前因的后果。
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决定就是通过心理事件本身的行为而做出的,无论它们是否由欲望引起。
不过,这背后的整个机制又是怎样的呢?
行为的内涵包括什么?我认为,行为的内涵包括它的合目的性。
正是合目的性,让我们的行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行为。
为了某个目的而做某事,就像为达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就是一种行为。
任何真正的行为都可以理解为是有目的的。
那么,合目的性从何而来?
在那些明显的自愿行为(明显是受先前愿望或决定所驱使的行为)中,这一目标指向性似乎确是来自外部,来自导致该行为发生的先前动机。
先前动机的对象产生了这一合目的性,这些动机所驱使的行为指向了这一目标。
当我有意地穿过马路时,很明显,我一定是先有了一个过马路的愿望或者决定。
同样清楚的是,我穿过马路的目标或目的,也必定是出于同一个原因。
这一目标必定就是同一个先前动机的对象,必定就是我过马路时想要做的事情。
但是当涉及决定本身时,情况就不一定这么简单明了。
当我决定继续散步时,做出的这个决定显然是我有意为之的,因此,决定似乎至少有一个特定的目的,这个决定的目的,旨在实现某一特定的目标。
当我决定继续时,我至少有这样一个目的:为了执行我的决定我才会继续走。
因此,我们会决定要采取哪些行动。
我们做出如何行动的决定,是为了确保我们所决定的行动将最终付诸实施。
我决定继续走下去正是为了确保继续走下去是我最终要实现的目的。
我这一决定的目的,似乎与任何前因都没有关系。
例如,并不是我先有了过马路的欲望,才使过马路这一决定有了它的目的。
相反,决定的目的来自决定本身的性质,来自决定的对象,这一对象也就是决定的动机——决定要做什么。
决定的目的就是要让决定的自愿行为付诸实施。
而这个决定,是必须要执行的决定。
决定的目标方向——行为的基本特征——是内在的。
这可能是理解行为具有哪些内涵的关键,也是理解是什么因素让一个事件成为真正的目标导向行为而不是盲目行为的关键。
基于实践理性的行为模式
在实践中,对有意行为的主流认识,与霍布斯基于自愿的行为模式截然不同,它也就是我称之为基于实践理性的行为理论。
我们已经看到,作为人类,我们具有实践理性这一能力。
我们具备仔细思考或者运用理性来决定如何行动的能力,具备如何根据理性来行动的能力。
也许,我们可以用这一能力来理解行为。
根据霍布斯的理论,行为是先前动机的自愿结果。
与此不同,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实践理性来理解行为。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