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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因为他们吸烟了,他们有很大可能会患上癌症。
但是我们却不能说,只要吸烟就一定会得癌症。
吸烟往往导致癌症,这是完全有可能的,但说吸烟一定会导致癌症却是不成立的。
吸烟会显著增加患癌症的概率,但是吸烟并不会百分之百地导致癌症的发生,吸烟而不得癌症的可能性也还是存在的。
当然,虽然因吸烟而得癌症的概率是很大的,但我们却不能说吸烟一定会导致癌症的发生。
这种不能保证其结果一定发生的原因,通常称为概率原因。
概率原因意味着其相应的结果可能会发生,而不是必定发生。
如果把不同的原因区分开来,人们会说,自由意志论自由与霍布斯关于行为的观点仍然是完全符合的。
对我们的行为而言,其必须是先前欲望的结果,但这些欲望实际上并不能决定我们最终会采取什么行动。
它们可能只对我们采取什么行动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些欲望可能只是概率原因,而不是决定性原因。
然而,即使区别了决定性原因和概率原因,对我们仍没有多少真正的帮助。
行为和自由意志论自由之间的矛盾,并不是那么容易解决的。
原因很清楚。
自由意志论所论述的自由与受先前非自由原因影响的行为相符合的前提条件是:这些原因的影响很小,只影响我们如何行动,而不决定我们最终如何行动。
这种因果律的影响,即使没有真正地否定自由意志论自由,也对它构成了威胁,当影响增加到一定程度,达到足以决定我们最终采取什么行动的程度,我们将被剥夺自由意志论的自由。
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加入更多使行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行为的因素——不断增强先前欲望的因果力量——那么我们的自由就完全被剥夺了。
这当然是我们无法接受的。
也就是说,如果某个因素使得行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行为,而且使得行为成为我们行使自由的媒介,可是它同时又对我们的自由构成威胁,这是我们无法接受的。
如果人类拥有自由,可是让人类行为在真正意义上成为行为的那个因素必须要受到限制,这也是不可接受的。
因为,自由是我们只能通过行为来行使的东西,自由不应该受到行为自身性质的威胁。
因此,问题并不在于自由行为是不是“先有因再有果”
,即使自由意志主义者承认,自由行为是有前因的,但这些前因只是影响行为而不是决定行为。
问题在于,如果像霍布斯所认为的那样,只有当行为受到了前因的影响时,行为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行为,那么,影响行为的这一前因,就对自由构成了威胁,而且为了让自由成为可能,前因对我们行为的影响还必须受到限制。
这样一来,自由意志论否认自由就受到了行为自身性质的威胁。
行为自身的性质居然对自由构成威胁,这听上去是荒谬的。
自由是我们靠着行为能力能够加以行使的东西,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行为能力似乎不能对自由构成威胁或冲突。
自由的行使问题,看起来很严重。
但是,就像许多问题一样,这一问题也有不止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
比如,我们可以通过放弃自由意志论自由这一概念来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可以按照霍布斯的观点,把自由视为一种自愿、视为一种按照我们意愿行事的能力。
这样,自由与行为之间就不再矛盾、不再冲突了。
自由和我们的行为能力非但没有冲突,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是相符的,两者都可以用同样的一种能力来解释,即自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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