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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望的这一特定因果力量,也就是欲望让我们依照其意志行事的能力。
根据霍布斯的理论,这就是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因为我们有做某事的欲望,我们才努力付诸行动。
但是,这一因果力量对自由意志论自由只起到了威胁的作用,而不是促进自由意志论自由的行使。
毕竟,自由意志论认为,如果这种因果力量以一种足够强大的形式出现,如果我们的欲望预先就因果律地决定了我们的行为,那么我们就没有自由可言。
而在霍布斯的理论中,这种决定我们行为的因果力量构成了我们的行为能力。
因此,如果要行使自由意志论自由,这种因果力量必须是有限的。
这样看来,自由意志论自由是一种不能通过我们的行为能力来行使的自由。
相反,它与因果力量发生冲突,且受到后者的威胁。
但是,作为一种自由观,这却是荒谬的。
对我们来说,任何可能真正拥有的自由——我们真正能够拥有和行使的自由——都必须是能够通过我们的行为来行使的。
这就产生了一个如何行使自由的问题。
看起来,自由意志论不仅混淆了自由和随机性,而且根据自由意志论,自由好像成了一种我们无法通过行为来行使的东西。
但是,真正的自由,任何我们可能直接享受到的自由,都必须是我们可以通过行为来实现的。
在这一点上,一些哲学家可能会怀疑这是否真的是一个问题。
和霍布斯一样,他们都倾向于这一假设:所有的行为都是先前原因的结果,都是先前欲望的结果。
从这一假设出发,他们坚持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加以阐明。
剥夺我们行为自由的,不是决定我们行为的先前原因,而是因果决定律。
剥夺我们自由的那种先前原因,是那种“有因必有果”
的先前原因,亦即那种使得我们没有任何机会不按照这一因果律行事的先前原因。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因果律的影响是有程度之分的。
对于一些“因”
来说,它们的“果”
是必定要发生的。
而对另一些“因”
来说,它们的“果”
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这些“因”
只能决定其“果”
可能会发生而不是必定会发生。
此外,还有一些“因”
,它们的“果”
,很可能是不会发生的。
以吸烟致癌为例。
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人吸烟,也许确实会导致他们患上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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