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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认为,国家的唯一代表就是国王。
因此,法律应该赋予国王一切权利,而这权利是刚刚承认的社会所拥有的。
在这部法典中,弗里德里希清楚地写道:国王不再是上帝的代言人,他只是一个社会的公仆、社会的代理人和社会的代表。
在法典的序言中还写道,国家元首具有一项不可推卸的义务,那就是为整个社会谋求福利。
当然,这也是社会的唯一目的。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国家元首有权力指挥和调整一切单个人的行为。
但是,当君主完全代表社会时,他就可以行使一切的权力。
在国外,缔结和约与战争,颁布法律,制定普遍使用的警察规章,赦免和撤销刑事诉讼,这些都是只有君王才能拥有的权力。
在国内,确保每一个人不会受到暴力的侵犯,使得公共的和平与安全有切实的保障,是他应尽的义务。
这些都是我在他作为万能的社会代理人的主要义务中找到的。
全体民众的和平与安全,是国内一切联合体和一切公共设施的最终目的。
因此,它们统一接受君主的监督和领导。
民众的私人财产、人身、职业、商业、产品或者消费,是国家元首制订捐税时赖以考虑的因素。
只有这样,他才能拥有一定的收入和实权,从而实现他所应尽的职责。
在职权范围之内,公职官员以国家元首的名义发布的命令,与国家元首本人发布的命令具有同等的效力,都应该得到切实的遵照和执行。
对于可能妨碍自己权力运行的东西,弗里德里希从他自己身体上去掉了。
在他全副哥特式的身体之上,有一颗完全现代式的头颅。
整个身体好像从一种创造物,向另外一种创造物转变,并最终形成一个庞然大物,展现在我们的眼前。
在这幅躯体中,对于还有自卫能力的东西,弗里德里希不想给自己造成一些麻烦,因而并不愿意轻易地攻击它们。
但是,对于逻辑和权力的态度,在他的表现看来,前者是蔑视,后者是关切。
除了极少数的地区和地方之外,大部分农村居民还处在世袭奴役权的控制之下。
这种特权已经蔓延到占有者的人身,而不仅仅只是限于劳役和服役——它们伴随着一定土地的占有而来。
关于土地所有者的大部分特权,这部法典又重新认可了一遍。
当地方官吏与新的立法有互不一致的地方时,应该遵照新的立法。
这是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一条原则。
因此,对于这些特权,人们认为它们是违背法典的。
鉴于此,法典又郑重宣告,只有赊购和履行司法手续才可以废除这种特权,除此之外,国家不得废除它们。
诚然,由于法典自身确立了人身奴役,因而废除真正意义上的奴役在它那里有了保证。
但是,紧接着,人们在它那里又看到了世袭隶属。
而它从本质上来说,依旧是一种奴役。
在这同一本法典中,人们可以清晰辨认出一种中间阶级——由非贵族高级官员、教士、专门学校、中学和大学教师组成。
它是除去资产者与农民两个阶层之后,夹杂在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之间的一种新型阶层。
与其他资产阶级不同,这些资产者与贵族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确切地说,与贵族相比,他们的地位要稍微低一些。
具体说来,在民政部门中担任高职,购买骑士地产,这些都是他们所不能的。
当然,大部分情况下,进宫面见君王,他们也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即便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他们可以进宫,而他们的家庭成员却不能随同前往。
就像是在法国一样,在这种低微的地位之上,随着自身教养的提高和影响的增大,他们越来越感受到自尊受到了伤害,尽管作为国家官员的他们当中,有些人虽没有位高权重的职位,但是却占据了最为繁重也最有所作为的职位。
在德国,这种对于贵族特权的愤怒,已经激起了人们对法国大革命的赞赏;而在法国,这种情绪曾经极大地促进了大革命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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