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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小资产者是这部法典最为重要的编纂者,但是有一点可以确信,那就是,他仍旧是君王命令的忠实执行者。
欧洲古老的政体在德国并没有被完全消灭,仍然保存有一部分。
鉴于此,弗里德里希认为,还需要一些时间去消除那些残余的政体形式,尽管对于它们,他本人已经表现出极大的轻蔑。
一般说来,他只是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说,作为团体,贵族有集会和治理的权利,他便将这种权利予以剥夺,最后贵族只能以单个人的形式保留那些权利;还有一些权利,他给予限制,并明确规定它们的使用。
这部在当时最为真实、最为新颖的立法文件,正好颁布于全欧洲的封建不平等被法国大革命所废除之时。
结果,这部法典——在法国哲学家弟子的命令下拟定,并且在法国革命爆发之后颁布实施——为法国大革命的影响遍及欧洲奠定了法律基础。
这部法典明文规定,所有的荣誉职位,应该首先提名贵族中能力较强的人。
法典还宣布,作为国家的主要团体,只有贵族阶级才能用自己的名字为所占有的土地命名,才有权利拥有贵族财产,并创立代理继承,享有与财产相应的狩猎、司法权以及教堂赞助权。
而那些资产者,因为特殊的原因而获允占有贵族的财产,也只能享有极为有限的权利和荣誉。
也就是说,他们只能在规定的极为严格的范围内,享有与所占有的相应财产所带来的权利与荣誉。
当贵族的财产完全被资产者占有以后,只有资产者的第一继承人,才能继承资产者的财产。
除此之外,资产者不能将贵族的财产遗留给继承人。
如果资产者没有这样的继承人,或者贵族没有继承人,那么资产者死后的财产,必行进行公开的拍卖。
在这部法典中,有关政治方面的刑法,是其最有特色的部分。
对于我上文概述的封建专制部分,弗里德里希的继任者弗里德里希—纪尧姆二世一概置之不理,却认为他的叔父在这部法典中具有革命的倾向性。
因此,他一直不肯发表这部法典,直到1794年为止。
他之所以同意发表,主要是因为,在他看来,这部法典中蕴含的有害原则,可以尽数被那些出色的法律条文所校正。
这些完美全面的刑法条文,人们不但从法典颁布之后没有见过,而且也从来没有见过比这更好的刑法条文。
携带火器,是不被允许的。
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比以往受到的监督更加严格和专横。
一些娱乐活动,比如舞会、化妆舞会以及其他娱乐项目,都被宣布成为公开的集会。
如果有人要举办这些活动,或者在公众场合聚餐,必须得到警察局的批准。
对于那些具有危险性的读物,禁止人们购买或者散发。
非但如此,对于作者的行为,那些印刷、出版和发行的人,也是要负责的。
对于反对政府的起义和密谋,法典规定必须严惩不贷。
甚至于,对于政府法律的一些批评和职责,也在被严厉禁止和惩罚的行列。
此外,这部从中世纪取材接近一半的法典,还包括另外一些内容。
与社会主义的信条相比,这些内容所体现出的中央集权制的极端精神与之十分相似。
比如说,法典明文规定,对于陷于贫困的公民,国家必须建立专门的设施帮助他们。
对于那些没有能力维持生活,以及没有权利获取领主和公社救济的人,由国家来帮助他们,为他们解决吃饭、住宿以及工作和薪酬等问题。
还有一点,如果有些基金鼓励民众好吃懒做,国家一旦发现它们,就有权力取缔它们,并将它们所拥有的钱财,直接分发给穷困的人。
弗里德里希二世的法典,处处体现着一种特点,那就是,实践上小心谨慎,理论上锐意创新。
对于提倡免除苛捐杂税的地方法律,法典允许它们继续存在。
然而,它又在另一边大肆宣传,每个人都必须平等地交税,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原则。
对于君王与臣民之间所发生的诉讼,国家必须按照一般诉讼的形式和规定进行裁定。
可是,当实际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即他人的情感或利益与国王相违背时,上述规定就没有办法实施。
对于桑苏西堡的风车,几乎人人都赞赏有加,甚至到了疯狂的地步。
但是,在其他的很多场合之下,人们却又悄无声息地做着破坏法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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