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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城市自从三十年战争爆发以来,它们的皇帝的权限越来越小,只限于一些小的诸侯。
除此之外,它们也有与之相邻的君主。
这样一来,城市的主权被君主和皇帝限制在十分狭小的范围之内。
截止到18世纪,像这样的城市还有51座。
虽然在议会中它们占有两个席位,并且拥有自己的独立的呼声,但是在实际的事务管理中,它们几乎没有任何权力。
在这些城市内部,一方面,城市的治理乏善可陈,另一方面,帝国税按照旧有的制度继续征收,因而造成了它们高昂的债务。
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哪一种政体形式,这些城市治理不好的根源,好像与其他所有的城市一样,它们都有一种共同的神秘弊病。
民怨沸腾的现象,虽然程度和内容不同,但是都出现在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里。
在这些激烈的抱怨声中,人们共同的呼声是:在民主政体下,统治阶级靠出卖官职来搜刮财富,各种阴谋诡计时不时地出现;而在贵族政体下,各种小恩小惠,以及私人利益,使得政府变成为少数家族服务的利益集团。
于是,当这种情况不断持续时,人们就开始抱怨政府,说它充满偏见,徇私舞弊。
为了重新确立新的秩序,皇帝们开始着手干预城市事务的管理。
然而,这并不能挽救这些城市的颓废。
日耳曼文明的中心从这些城市转移;新兴城市——由新诸侯们所创造,代表着新的世界——代替它们成为新的艺术中心,并散发出耀眼的光辉;商业、往日的精力和爱国热情,在这些帝国的城市内再也找不到影子。
就整体而言,财富和知识中心,是唯一没有变的,还在汉堡。
然而,之所以会这样,也是因为存在一些极为特殊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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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二世法典。
弗里德里希二世生平有很多功绩。
其中,有一项是遵照他的命令起草,并由他的后继者颁布的一部法典。
然而,这一功绩在他的国家内部,是最不为人所知也最没有显赫声名的一项。
不过,就我所知道的法典,没有一部能比得上这一部法典,更能说明弗里德里希二世本人与他所处的时代的关系,以及充分展现这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
这一部法典,如果就宪法一词的真正含义而言,它确实不失为一部真正的宪法。
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公民与国家之前的关系,都在它所规定的范围之内。
可以说,它既是一部民法典,又是一部刑法典,更是一部宪章。
在一些具有哲理和抽象形式的表述原则上,这部法典被拟定出来。
与1791年宪法中的《人权宣言》相比,这些普遍原则与之有很多相同的地方。
这部法典规定,除非为了相同一致的目的,对于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法律不能随便限制;公众的利益大于每一个人的权利,因此,每一个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地位和财产,为公众的利益服务;社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和居民的幸福,这也是法律规定的界限。
在这部法典中,王权专门使用国家这唯一的名词来代指。
不仅仅君王和王室的继承权问题,这部法典里没有提到,就连个人权利也只字未提。
要知道,个人权利是和国家权利完全不同的。
与之相反,法典专门讲到了普遍人权的问题。
法典规定,每一个人都有谋求自身利益的自由,但是当他行使这种自由的时候,一定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力。
这就是所谓的普遍人权。
只要是自然法或者国家设立的人为法没有禁止的行为,都是可以实行的。
一个国家,对于生活在其中的居民,有义务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居民也有这种权利请求帮助。
如果国家不能给予有效的帮助,那么居民有权利使用武力,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与1791年的宪法不同,对于这些重大原则,立法者力陈一番之后,并没有引出自由社会中人民政府的组织,也没有引出人民主权这一信条。
相反,立法者在这里却引出了另外一种结果。
这种结果虽然民主,但是却没有一点儿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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