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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宣王能新美天下之士,使之有可用之才,如农夫新美其田,而使之有可采之芑也。
由此观之,人之才未尝不自人主陶冶而成之者也。
所谓人主陶冶而成之者何也?亦教之、养之、取之、任之有其道而已。
所谓教之之道何也?古者天子诸侯,自国至于乡党皆有学,博置教导之官而严其选,朝廷礼乐刑政之事,皆在于学;士所观而习者,皆先王之法言德行治天下之意。
其材亦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苟不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则不教也,苟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者,则无不在于学。
此教之之道也。
所谓养之之道何也?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也。
何谓饶之以财?人之情,不足于财,则贪鄙苟得,无所不至。
先王知其如此,故其制禄,自庶人之在官者,其禄已足以代其耕矣。
由此等而上之,每有加焉,使其足以养廉耻而离于贪鄙之行;犹以为未也,又推其禄以及其子孙,谓之世禄,使其生也,既于父母、兄弟、妻子之养,婚姻朋友之接,皆无憾矣;其死也,又于子孙无不足之忧焉。
何谓约之以礼?人情足于财,而无礼以节之,则又放僻邪侈,无所不至。
先王知其如此,故为之制度,婚丧祭养燕享之事,服食器用之物,皆以命数为之节,而齐之以律度量衡之法;其命可以为之,而财不足以具,则弗具也,其财可以具,而命不得为之者,不使有铢两分寸之加焉。
何谓裁之以法?先王于天下之士,教之以道艺矣,不帅教,则待之以屏弃远方、终身不齿之法;约之以礼矣,不循礼,则待之以流、杀之法。
《王制》曰:“变衣服者其君流。”
《酒诰》曰:“厥或诰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
夫群饮、变衣服,小罪也;流、杀,大刑也;加小罪以大刑,先王所以忍而不疑者,以为不如是,不足以一天下之俗而成吾治。
夫约之以礼,裁之以法,天下所以服从无抵冒者,又非独其禁严而治察之所能致也,盖亦以吾至诚恳恻之心,力行而为之倡,凡在左右通贵之人,皆顺上之欲而服行之,有一不帅者,法之加,必自此始。
夫上以至诚行之,而贵者知避上之所恶矣,则天下之不罚而止者众矣。
故曰此养之之道也。
所谓取之之道者何也?先王之取人也,必于乡党,必于痒序,使众人推其所谓贤能,书之以告于上而察之。
诚贤能也,然后随其德之大小、才之高下,而官使之。
所谓察之者,非专用耳目之聪明,而听私于一人之口也。
欲审知其德,问以行;欲审知其才,问以言;得其言行则试之以事。
所谓察之者,试之以事是也,虽尧之用舜,不过如此而已,又况其下乎?若夫九州之大,四海之远,万官亿丑之贱,所须士大夫之才则众矣。
有天下者,又不可以一一自察之也,又不可偏属于一人,而使之于一日二日之间,考试其行能而进退之也。
盖吾已能察其才行之大者以为大官矣,因使之取其类以持久试之,而考其能者以告于上,而后以爵命禄秩予之而已。
此取之之道也。
所谓任之之道者何也?人之才德,高、下、厚、薄不同,其所任有宜有不宜,先王知其如此,故知农者以为后稷,知工者以为共工,其德厚而才高者以为之长,德薄而才下者以为之佐属。
又以久于其职,则上狃习而知其事,下服驯而安其教,贤者则其功可以至于成,不肖者则其罪可以至于著,故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绩之法。
夫如此,故智能才力之士,则得尽其智以赴功,而不患其事之不终、其功之不就也。
偷惰苟且之人,虽欲取容于一时,而顾僇辱在其后,安敢不勉乎!
若夫无能之人,固知辞避而去矣,居职任事之日久,不胜任之罪,不可以幸而免故也。
彼且不敢冒而知辞避矣,尚何有比周谗谄争进之人乎?取之既已详,使之既已当,处之既已久,至其任之也又专焉,而不一一以法束缚之,而使之得行其意。
尧、舜之所以理百官而熙众工者,以此而已。
《书》曰:“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
此之谓也。
然尧、舜之时,其所黜者,则闻之矣,盖四凶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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