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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实践论美学的第二原理:艺术与美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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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审美活动本质上是人借助于人化的对象而与别人交流情感的活动,所以,作为过程,情感的对象化就是艺术,亦即美的创造;作为结果,对象化了的情感就是美,亦即艺术品。
这样看来,艺术与美、美的创造与艺术品就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不过是对同一审美活动的不同环节的表述。
进一步说,虽然艺术和美的定义可以从审美活动(美感)定义的两个不同环节(个人情感和社会情感)中分析出来,但艺术和美的本质只有在两者相互的辩证关系中才能得到具体的理解。
我们不可能撇开艺术来讨论美,也不可能撇开美来讨论艺术。
实际上,一方面,当人在审美中产生美感时(也就是审美活动得以成立时),虽然他只不过是在对另一个自我的情感产生共鸣,但却必须把那个情感当作一个“客观存在”
的对象来感受,他觉得自己的美感是对客观的“美”
的感受,就像“红”
的感觉是对客观的“红颜色”
的感受一样;另一方面,他在这样“客观地”
感受着美的时候,他其实已在“艺术地”
创造着美,如接受美学所说的,每一次欣赏都含有艺术创造的成分,而所谓美的“客观性”
,只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社会普遍性,并非真正的客观存在。
因此,艺术和美都包含在美感这种意识形态之中,作为个别意识活动和普遍意识形态的辩证统一体而相互关联着。
那么,艺术和美相互之间的辩证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
首先来看看二者相同的方面。
在上述关于艺术和美的定义(定义2、定义3)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个定义都包含有自身的两个环节,即情感的环节和对象化的环节,它们分别构成艺术和美各自所包含的内在矛盾,即内容和形式的矛盾。
这样来看艺术和美的上述定义,我们就可以将它们表述为如下形式:艺术是给情感的内容赋予对象化的形式,美是以对象化形式体现着的情感的内容。
从内容方面看,艺术和美的一切内容最终都要归结到情感上来,要归结为审美所表现和体验到的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个人情感和社会情感。
这些情感,一方面受到个人气质、禀赋、性格、教养等方面的影响,另方面受到环境、时代、社会风气和一般意识形态(道德、哲学、宗教、艺术等)的影响,它们表现出千差万别的情调色彩,但原则上是可以对象化出来,因而可以传达出来、引起共鸣、成为社会普遍性情感的。
从形式方面看,艺术和美的一切形式都是情感对象化的方式,即如何去表现和体验情感。
这些形式,一方面取决于它作为艺术符号语言的约定俗成性(但在过去必定曾经是独创出来的),如梅花象征着高洁、牡丹象征着富贵之类,否则它就不为人所理解,即无法实现“对象化”
;另一方面又取决于它作为艺术家个人情调的独创性、不可通约性(但它必将在一定程度上能被释读而成为可通约的),如李商隐诗的难以笺释、达诂,否则它就会成为陈词滥调和俗套,再也引不起情感的共鸣。
在这两种情况下,形式都不是对象实体本身的属性,而是对象在人的情感中的拟人化,换言之,是情感在人的想象力中的对象化。
没有内容,即没有对象化的情感,一切艺术形式都将是虚假的、苍白的、无生命的;反之,没有形式,即没有情感的对象化,一切美的表象都将是抽象的、把握不定的。
这两种场合都产生不了美感,只能徒然地让审美冲动陷入苦恼、郁闷和不自由。
艺术和美尽管是如此不可分割,但也不能完全等同。
它们都具有内容和形式两个环节,但这两个环节的构成方式却恰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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