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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带有“右方”
字样的小结文字,此墓所出简文不像一号墓那样多见,而是另外记在木牍上的。
有两支小结木牍,记载了盛放各种食品的竹笥、瓦器和布囊的数目,放置的地方及物品来源,如“右方凡用笥六十七合,其十三合受中,五十四合临湘家给”
。
汉代的“临湘”
就是现今的长沙,这对判断死者亲属关系也是很重要的线索。
古人以为人死之后只是在阳世间肉体的死亡,而灵魂却要到阴曹地府投胎转世。
故当人死亡之后,其有身份的墓主生前的家人或管家,都要写一个到地府去的报到书,与墓主一起入葬。
在这种报到书上,一般都要写着死者入葬的时间和撰写者的姓名等。
这支木牍的头一句“十二年二月乙巳朔戊辰”
,应专指墓主入葬的时间。
据考古学家高至喜、傅举有等查阅汉代文献,得知“十二年”
以前没有确切年号,由此可知这是汉武帝始创年号以前的纪年。
再查阅西汉前期没有年号的纪年,只有汉高祖十二年和汉文帝初元十六年。
根据椁室边箱出土漆器上的“轪侯家”
的竹笥上“轪侯家丞”
的封泥推断,在汉高祖时,利苍还没有封为轪侯,也就是说轪侯这个名称还没有在世界上出现,这就排除了上书的时间是汉高祖十二年的可能。
此外,墓中还出土了汉文帝时期的四铢“半两”
钱,根据一个普通的常识,在古墓没有被盗的情况下,墓主入葬前已发明、制造或使用的器物,可能被埋入墓中。
反之,墓主入葬后才产生的器物,是绝对跑不到墓中的,除非后来因人或动物的活动,混杂进去一些东西。
如盗墓时,盗墓者可能将一些工具丢在里面。
一个老鼠打洞,可能将一枚晚期的小铜钱带入墓中等等。
故此,考古发掘特别是遗址发掘,考古学家特别注意地层中有没有晚期的东西混进去;否则,将影响地层的断代。
从墓中出土的钱币看,汉文帝自然晚于汉高祖,如果墓主在高祖十二年入葬,在三号墓未遭盗掘的情况下,文帝时期才产生的四铢“半两”
钱,何以会跑到椁室之中?由此可以推断,木牍上的“十二年”
应为汉文帝十二年,也就是公元前168年。
至于后面所记的“二月乙巳朔”
的具体时间,据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二号汉墓中出土的元光元年的历谱,知汉初在汉武帝太初改历以前,是行使颛顼历的。
颛顼历是我国古代六大历法之一。
它以一回归年为365天又14日,一朔望为292.499940日,以立春为一年节气的计算起点。
自秦统一中国后,颛顼历成为第一个颁行全国的历法,直到汉武帝时,才被更精确的太初历代替。
按照颛顼历的朔闰推算,二月初一应是乙巳日,而木牍上的“戊辰”
则是二十四日。
整个句子合起来应是该墓主葬于汉文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而后面句子中的“奋”
字,似是墓主人生前家丞的名字。
“主葬君”
应是指阴曹地府专司管理那些到地府来报到的官吏。
这支看来具有浓厚迷信色彩的木牍,为研究者判明墓主人身份及其一、二号墓下葬的时间关系,提供了至关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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