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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婚姻那些事儿以新婚姻法为依据(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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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像李某和张某这种“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双方还贷”

的情况,如果要离婚的话,二人需要就房产分割进行协商。

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婚前买房的一方将拥有房屋的产权,另一方也有资格“共享”

房子增值的收益,有权收回自己帮忙支付的住房贷款。

想要理解这条法律,就必须要了解法律中关于物权法和债权关系的相关知识。

在婚前,无论李某是全款还是贷款购买了房屋,他都是这栋房子唯一的产权人。

房贷,实际上是李某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产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能改变房屋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即便张某在“帮助”

李某还房贷,但是她并不能因此获得房子的产权,因为房子的产权和房贷的债权二者不能画等号。

【读法心得】

房子作为大多数家庭最有价值的资产,历来是婚姻破碎时双方的“必争之地”

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很多人意识到:婚前买房子,就可以避免自己离婚后无家可归;也有人意识到:对方婚前买的房子,到最后可能跟自己一点儿关系也没有,只有把自己的名字写到房产证上才是王道。

因此,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关于房屋产权的争夺从二人结婚前就已经开始,这也让婚姻关系变得越来越物质了。

对方原因分手,高额赠与是否能要回来

【案件缘由】

2019年1月,王某与姑娘李某相识,二人迅速踏入爱河。

在随后一年多的恋爱过程中,王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李某转款,款项金额多为520元、1314元之类表达爱意的数字。

短短一年多的时间,王某共向李某转款26万元。

但金钱不是衡量爱情长度的唯一标准,不久后,二人的感情出现危机,最终分手。

分手之后,王某提出要李某归还26万元的赠与款项,但是遭到李某拒绝。

王某一气之下,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王某向李某支付的款项中有一部分属于“赠与”

,李某无须归还;有一部分属于“有附加条件的赠与”

,李某应该归还。

【现身说法】

本案中,出现了两个关键性的概念——“赠与”

和“有附加条件的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因此,可以把恋爱中男方主动赠送给女方或女方主动赠送给男方的一些小礼物、小红包的行为,视作双方达成的一种“赠与合同”

,但这种合同属于“无附加条件合同”

所谓无附加条件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另一方不需要偿付相应的代价,你愿意给、她愿意要,合同行为已经生效,但她不需要因你的赠与而做出任何承诺或承担任何责任。

所以在本案中,即便两个人最后分手,这些小礼物、小红包也是不能要回的。

关于“有附加条件的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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