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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婚姻那些事儿以新婚姻法为依据(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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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简单来说,就是有附加条件的赠与是一种“有条件”

的赠与。

在本案中,王某赠与李某的一部分钱财是以促成二人婚姻关系为条件的,最终二人没有结婚,也就不满足赠与的条件,所以这部分金钱是可以追回的。

如何分辨赠与和有条件的赠与呢?在实际的案例中,一般以金额大小来判断。

也就是说,在恋爱关系中,小额的礼物、金钱一般视作赠与,但是大额的礼物和金钱(比如贵重首饰、高档汽车)就可以被理解为有条件的赠与。

【读法心得】

爱情中,男女之间互赠礼物本来是常事,但一旦爱情破裂,曾经象征爱慕之情的礼物赠与,就可能成为双方扯皮的因素。

这样的事例,在生活中屡见不鲜。

我们应该知道的是:金钱并不是爱情唯一的黏合剂。

赠与的一方试图通过大量金钱来挽留爱情,可能最终并不能如愿;被赠与的一方也要意识到,有些钱或物品即便拿到手里也不见得能够安稳。

所以,恋人该谈情的时候就好好谈情,谈钱的时候也要保持头脑清醒。

一方不能或不愿生育,另一方可否起诉离婚

【案件缘由】

徐某与陈某在201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主要是因为徐某怀疑陈某没有生育能力。

两人结婚多年后,仍未有一儿半女。

徐某的父母屡次催促生育,当他们得知陈某没有生育能力之后,更是要求徐某与陈某离婚。

迫于家庭压力,徐某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在法庭上,徐某未能提供足以说明二人感情破裂的证据。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尚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能生育并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故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现身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首要考虑的因素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案例中,徐某提交的离婚申请没有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两条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由此可见,“一方丧失生育能力”

显然不属于重大疾病,不能成为离婚依据,因而在上述案例中,法院驳回徐某的离婚诉求。

由于法院判决离婚案件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感情是否破裂”

,所以,如果夫妻双方因不能生育而感情破裂,法院则会判决双方离婚。

【读法心得】

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既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

所以,在婚姻中,一方无论是不能生育还是不想生育都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

但在生活中,如果夫妻二人在生育问题上的分歧无法弥合,夫妻关系就可能走向破裂,届时离离婚也就不远了。

如何依法有据地让渣男或渣女净身出户

【案件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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