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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女方以婚姻为要挟,强迫男方支付大额钱财,男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迫于压力支付了钱财,这就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
。
可能有人会说,大多数人不是真正想要出彩礼钱,如此说来,大多数彩礼其实都属于“非自愿”
。
其实,关于界定什么是自愿、什么是非自愿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那就是男方是否因女方的财产诉求而造成生活困难。
在许某与叶某的案例中,叶家人借婚姻索取了许家大量财物,并造成许家债台高筑、生活困难,这便属于典型的“非自愿”
。
当然,叶家索取彩礼的行为固然不对,但是许某因此对叶某痛下杀手更是丧心病狂、严重违法。
这两件事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需要分别看待,不能混为一谈。
【读法心得】
关于彩礼“毁人不倦”
的例子,这些年来我们已经听得足够多了,但是这一现象恐怕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根除。
彩礼作为一种传统或风俗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它本身没有错,错就错在有人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
即便是彻底“禁”
了彩礼,有这种想法的人也会借其他方式来“发婚姻财”
。
所以,想要彻底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不能仅靠法律的约束,更需要社会观念的转变。
婚前自购房产,离婚时会不会被分割
【案件缘由】
2006年10月,李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15万元,贷款20万元,房屋总价35万元。
一年后,李某与姑娘张某登记结婚。
此时,李某购买的房产已经升值到40万元。
结婚之后,二人共同还贷。
不久,房产证办理下来,上面只写着李某一人的名字。
几年过后,李某与张某的感情逐渐破裂,二人都觉得无法与对方继续生活下去,便决定离婚。
此时,房子已经升值到60万元。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二人因房子的分割问题产生分歧。
李某认为,房子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不可能平分。
张某则认为,由于婚后二人共同还贷,房产证的取得时间也是在婚后,房屋理应属于共同财产。
二人因此争执不休,对簿法庭。
结果,法庭审理后认为,房屋为李某婚前所买属于婚前财产,李某无须与张某分割房产。
但是由于张某曾经与李某共同还贷,所以李某在分割财产时须将这部分支出考虑在内。
法院同时指出,该房屋的增值部分,李某也应与张某共享。
【现身说法】
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这是毋庸置疑的。
本案有一个最大的争议点,那就是李某的房子虽然是婚前购买,但是,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房贷,这就造成财产分割时的重大争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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