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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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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为吴俊祥提供食宿,吴俊祥为厨师,要求饭补没有依据,且厨师职业特殊,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无法为吴俊祥调整更合适的岗位,这也是双方用工关系无法继续的原因。

第五,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为用工单位,依法本案应当追加峪信金桥公司为共同当事人,但是吴俊祥执意不申请,仲裁委释明后仍我行我素,执意起诉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已经不堪其扰,请法院依法判决。

峪信金桥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吴俊祥所述在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上岗时间不对,峪信金桥公司推荐其上岗面试时间为2011年12月15日。

2012年1月18日,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正式开业,吴俊祥正式入职。

2月13日,峪信金桥公司接到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不再聘用的辞退申请书,峪信金桥公司与吴俊祥联系,双方协议离职。

吴俊祥陈述5500元的月工资不正确,这其中包括1月18日至31日以及2月的工资,还包括加班费、解除补偿金等共计5500元。

峪信金桥公司招聘吴俊祥的工资是最低工资1260元加上加班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吴俊祥主张与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存在在劳动关系。

为此,吴俊祥提交辞退通知书、就餐证以及工服押金条。

辞退通知书于2012年2月13日出具,内容为:“本单位职工吴俊祥因技术未到达公司要求标准,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故辞退。”

2011年12月15日,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代扣吴俊祥工服款300元,并为吴俊祥出具收据。

2012年3月7日,吴俊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两河舫餐饮分公司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2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社会保险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后吴俊祥撤回申请。

2012年6月19日,吴俊祥再次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6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拖欠工资等。

后吴俊祥再次撤回申请。

2012年8月21日,吴俊祥第三次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8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

后吴俊祥再次撤回申请。

2012年9月25日,吴俊祥第四次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9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两河舫餐饮分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支付2012年2月1日至15日拖欠工资41250元、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9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2月14日加班工资30744元、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9月15日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13200元、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9月15日员工补助款5500元。

12月20日,顺义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仲字(2012)第4733号裁决书,驳回吴俊祥的全部申请请求。

吴俊祥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两河舫餐饮分公司称吴俊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吴俊祥系峪信金桥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派遣至其单位工作。

为此,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提交劳务服务协议、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代扣工服押金收据、《关于吴俊祥的派遣说明》、花名册。

劳务服务协议为峪信金桥公司与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于2011年7月1日签订,内容为峪信金桥公司向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派遣合同制工人50人。

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显示峪信金桥公司为吴俊祥缴纳了2012年1月的社会保险。

收据为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代扣工服款300元。

《关于吴俊祥的派遣说明》系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出具,内容为吴俊祥系该单位从社会招聘于2011年12月14日派遣至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应聘厨师岗位,因不胜任该岗位,2012年2月13日被退回,其工资保险等待遇均由其公司负责。

花名册由峪信金桥公司出具,为派遣至两河舫餐饮分公司的人员名单,包括吴俊祥。

吴俊祥对劳务服务协议不予认可,称没有自己签名,不是三方协议;对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不予认可,称峪信金桥公司没有资格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对收据真实性认可,但称自己2011年10月15日就上班了;对《关于吴俊祥的派遣说明》以及花名册均不认可,称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不能出具其入职申请表等证据,无三方劳务派遣协议。

峪信金桥公司对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出示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就吴俊祥的入职情况,吴俊祥称两河舫餐饮分公司负责人看到其在报纸上登记的求职信息联系其本人,由唐旭东接待,在两河舫餐饮分公司面试,口头约定工资标准为月工资5500元,包吃包住,五险一金,无约定试用期;工作内容为烤全羊、烤羊腿、羊排等;入职时间为2011年10月15日。

峪信金桥公司则称由公司出纳张建平上网招聘的吴俊祥,12月15日让其到两河舫餐饮分公司面试,口头约定1—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打卡发放。

两河舫餐饮分公司称2011年12月15日吴俊祥开始到其餐厅试菜,1月1日开始在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下的三友轩工作并开始记录考勤。

为此,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提交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的考勤。

考勤表显示2011年9月至12月期间无吴俊祥考勤记载,从2012年1月开始有吴俊祥考勤情况,考勤表有总经理唐旭东和厨师长张栗涛的签名。

吴俊祥对2011年9月至12月的考勤不认可,认为没有签字确认,称没有考勤不代表不在那里上班,对2012年1月记载的考勤情况认可。

经核实该月吴俊祥共出勤25天(包括2012年1月1日1天),休息6天。

关于工资情况,吴俊祥称自己月工资为5500元,每月15日现金领取上月工资;最后一笔工资2012年1月1日至31日的工资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为此,吴俊祥提交工资条三张、邮政储蓄银行打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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