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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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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农民工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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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祥等与北京峪信金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6)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俊祥。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达通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

法定代表人:唐旭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澎,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峪信金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敏,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晓蕾,女,北京峪信金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文员。

上诉人吴俊祥、上诉人北京顺达通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以下简称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峪信金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峪信金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弘、法官赵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俊祥在一审中起诉称:2011年9月,两河舫餐饮分公司负责人看到吴俊祥的求职信息与吴俊祥取得联系。

经过电话洽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月工资5500元,合同期内包吃包住、五险一金。

电话约定吴俊祥于2011年10月10日到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报到,安排住宿。

自吴俊祥2011年10月15日办理入职参加工作,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

2012年2月14日,吴俊祥收到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单方面无故辞退通知书。

其间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一直未与吴俊祥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2月15日,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以银行打卡形式给吴俊祥发放1月1日至1月31日工资5500元,尚欠2012年2月1日至12月20日的工资。

期间,吴俊祥除有事请假13.5天外,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从未安排吴俊祥休息、休假,也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假日工资。

吴俊祥每天加班半个小时(47天),或者加班1小时(27天),或者加班16小时(2012年1月3日至9日),2012年2月7日、8日、11日、12日值班。

吴俊祥认为两河舫餐饮分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侵犯了吴俊祥的合法权益,因此,吴俊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双方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2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2)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回两河舫餐饮分公司继续上班;(3)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支付2012年2月1日至12月20日拖欠工资58667元以及经济补偿金14667元;(4)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支付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9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及经济补偿金15125元;(5)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支付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2月14日日常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值班加班工资30240元及经济补偿金7560元;(6)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支付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2月20日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16500元及经济补偿金4125元;(7)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支付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2月20日期间员工餐补助款7500元及经济补偿金1875元;(8)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支付因仲裁起诉、法律咨询和交通、委托律师、复印打字、刻录光盘的费用共计4110元;(9)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支付违规代扣工服押金300元。

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第一,吴俊祥反复提出仲裁,先后申请四次,第一次申请仲裁时就已经明确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并要求主张补偿金。

但在之后的仲裁以及包括本案庭审,吴俊祥都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前后矛盾。

吴俊祥历次申请仲裁,仲裁后又申请撤诉,反反复复,这是恶意诉讼。

第二,吴俊祥与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于2011年7月与峪信金桥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务派遣协议,吴俊祥为该单位职工,与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是用工关系。

吴俊祥的工资、保险均由峪信金桥公司负责,仲裁委已经作出认定,吴俊祥没有任何事实与理由,否认客观事实却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仲裁裁决意见应予采纳。

第三,吴俊祥所述不是事实,2011年12月15日并不是用工开始时间,当日吴俊祥领取了工作服进行厨艺考核。

吴俊祥经考核后来到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工作的时间为2012年1月1日。

由于两河舫餐饮分公司的饭店1月18日才正式开业,2012年1月1日至18日期间吴俊祥没有工作,而是试菜,但两河舫餐饮分公司饭店开业后一个月内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发现吴俊祥不能胜任工作,不服从管理,并提出两河舫餐饮分公司无法满足的要求如给予饭补等。

在此情况下,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在吴俊祥正式工作不到一个月的2月13日提出辞退要求,将其退回派遣单位。

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已经将吴俊祥工作期间所有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务派遣费用等支付给峪信金桥公司,并由峪信金桥公司支付给吴俊祥。

两河舫餐饮分公司不欠吴俊祥任何费用。

吴俊祥称其工资为5500元不是事实,该5500元是两河舫餐饮分公司辞退吴俊祥后由峪信金桥公司支付的,这笔费用包括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

吴俊祥的月基本工资为1260元,两河舫餐饮分公司已经支付其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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