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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方向,应更多地面向企业,通过组织提高失业者个人地位,进而提高保险基金支出的效用。
二是对企业预防失业的支出,以抑制解雇。
建立以失业补贴方式鼓励企业在不景气时期减少裁员的机制,将风险防范提前到企业。
一方面,对企业暂缓征收失业保险金,结合实际降低企业缴费标准;另一方面,通过失业保险机制,资助某些特定企业,帮助改善就业环境,减少离职、跳槽等情况,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
5.探索失业保险跨省市转移的发展模式,探索在不同地区之间可以接续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使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不受户籍制约。
失业保险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发生工作变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迁入地标准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实现在工作地领取失业金,而不是现行规定的户口所在地。
参保人失业期间到外地居住,可凭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到新居住地领取失业金。
这样既方便又实惠,以更好地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性质,促进劳动力的合理自由流动。
?【法条链接】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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