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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房公积金是否属法院管辖的问题。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的规定,吴习发诉求湛江供电局返还其2013年2月、4月、5月、6月住房公积金及一倍赔偿金,不属法院管辖,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吴习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吴习发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吴习发负担。
上诉人吴习发不服原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因吴习发退休前与湛江供电局一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系湛江供电局强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湛江供电局在2013年3月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属无效,应向吴习发支付2013年2月、4月、5月、6月共4个月的工资57287.16元(以吴习发2013年3月的工资14739.29元为基数)及工资一倍的赔偿金。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吴习发的上诉请求,并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湛江供电局承担。
被上诉人湛江供电局口头答辩称:(1)湛江供电局与吴习发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11月21日届满,劳动合同关系相应终止,之后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2)湛江供电局已正常发放2013年2月工资,且于3月23日向吴习发送达《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不存在克扣工资的事实。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吴习发上诉无理,应予驳回。
上诉人吴习发在二审期间提交如下证据:(1)《归口管理协议书》,证明湛江供电局应从1987年1月起为吴习发缴纳社保费;不依法缴纳的,不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更不能强迫吴习发退休;(2)《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证明吴习发是1987年1月参加工作;(3)《社保清单》一份,证明湛江供电局从1995年6月开始为吴习发缴纳社保费,从1987年1月至1995年5月欠缴社保费8年5个月,湛江供电局不能解除吴习发的劳动关系,更不能强迫其退休。
被上诉人湛江供电局对上诉人吴习发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的真实性不清楚,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
被上诉人湛江供电局在二审期间未提交证据。
二审法院对以上证据经过审核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1)吴习发与湛江供电局的劳动关系何时终止;(2)湛江供电局是否应向吴习发支付2013年2月、4月、5月、6月的工资及工资一倍的赔偿金。
关于吴习发与湛江供电局的劳动关系何时终止的问题。
吴习发上诉主张其退休前与湛江供电局一直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劳动期限从2004年11月21日起至2009年11月21日止,但吴习发于1958年10月29日出生,即在2008年10月29日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的规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08年10月29日终止。
因吴习发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继续为湛江供电局提供劳动,湛江供电局也继续向其发放工资报酬,故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10月29日后双方当事人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湛江供电局是否应支付给吴习发2013年2月、4月、5月、6月的工资及工资一倍赔偿金的问题。
吴习发主张湛江供电局克扣其2013年2月工资,湛江供电局反驳称已于2013年3月6日发放。
根据吴习发提供的《工资存折》显示,吴习发除2013年3月收到的工资是14739.29元外,其他各月均约5066元,且2013年3月收到的工资分别为3月6日9928.76元、3月15日4810.53元,符合湛江供电局关于3月6日发放的工资属2月双薪工资的说法。
至于吴习发主张2013年4月至6月工资的问题,湛江供电局于2013年3月23日通过湛江市粤西公证处向吴习发公证邮寄送达《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时,吴习发已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该通知书已明确告知吴习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否则后果自负;而吴习发亦承认在2013年3月收到该通知书,故吴习发要求湛江供电局支付本月之后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焦点】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劳动者最为重要的社会福利之一,也是社会保障法强制要求缴纳的社会保险,对于劳动者年老时的保障意义重大。
但是,用人单位存在恶意不缴纳现象,从案例的角度分析可以从实践方面经行剖析。
?【学理分析】
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公平问题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
那么,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应该遵循哪些公平原则?如何衡量其公平状况?无疑是需要深入研究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公平的内涵与基本原则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一切“善”
的源头,政治学上的“善”
就是公平正义。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两大理论体系均对公平问题作了大量研究。
在众多公平理论观点中,可以发现促进或维护公平主要应该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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