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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会平等是社会公平的基础
这一认识不仅突出表现在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罗尔斯公平观中,也包含在自由主义公平观里。
西方经济学理论中,“机会平等”
是市场经济的默认前提。
从凯恩斯到弗里德曼,再到罗尔斯,均在保障社会成员的机会平等上存有共识。
马克思主义更是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人本身的自由作为人类自身的目的。
(二)再分配应向弱者倾斜
由于个体在先天条件和后天因素上的不同,当其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时,在财富分配上仍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平等的结果。
这种不平等的产生,往往是个人无法主动选择的结果。
因此,需要利用再分配的手段,对这些居于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进行一定的补偿和照顾。
这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
罗斯福“新政”
通过扩大政府权力解决市场失灵、建立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采用累进税率缩小贫富差距等措施,使资本主义国家走出衰退,并步入增长的黄金时代。
其后的西方社会意识形态,不管是新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均认为偏向弱者的再分配是平衡自由竞争、维持社会制度的“必要的善”
,其争执点仅仅在于再分配的程度。
(三)再分配的幅度需要考虑整体效率
倾向弱者的再分配幅度应该怎么确定?幅度过小可能达不到公平,幅度过大则可能趋向于绝对的平等,破坏效率和市场自由。
阿瑟·奥肯指出,“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各种不平等”
,因此,“在平等与效率之间,社会面临着一种抉择”
。
主流经济学认为,公平和效率是互补的关系,都很重要而不能相互替代。
当公平和效率存在冲突的时候,解决之道不可避免地存在公平和效率某种程度的妥协,即牺牲一定程度的公平换取效率,或者牺牲一定程度的效率换取公平。
具体幅度的把握,则应是使公平和效率之间达到相当的均衡。
(23)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平原则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公平的现实基础
1.独特的制度模式。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这是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制度模式。
一方面,这一制度采取由国家、单位(或集体)和个人共同筹资的模式。
这意味着在养老待遇的分配上存在两个层次的再分配:一是对国家、单位(或集体)出资的再分配;二是对个人缴费的再分配。
第一个层次的分配具有“福利”
分配性质,应该在兼顾效率的基础上更多地体现公平。
第二个层次的分配不但是对初次分配的再分配,而且是对个人所缴“保费”
的再分配,除了应关注公平外,要兼顾其“双重效率”
。
另一方面,这一制度模式下,社会统筹资金由政府统一管理运用,个人账户基金作为个人养老储蓄。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部分来源于社会统筹,另一部分来源于本人个人账户的积累。
这意味着,公平与效率兼顾是这一制度模式的内在要求。
2.法定的制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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