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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2013年春节在2月,职工发放双薪,这也是3月6日发放的工资金额约为3月15日工资二倍的缘故。
吴习发3月的工资收入应为4810.53元。
3.吴习发主张湛江供电局克扣其2013年2月、4月、5月、6月的住房公积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4.吴习发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法应予驳回。
湛江供电局在2013年3月23日终止与吴习发的劳动关系,并从当年4月开始停发吴习发的工资,但吴习发于2014年8月27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综上,湛江供电局作为用人单位,不存在克扣没收吴习发工资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吴习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吴习发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吴习发原是湛江供电分公司农电公司东简供电所职工,人事和劳动关系属于湛江供电局管理,工资由湛江供电局发放。
双方于2004年11月2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4年11月21日起至2009年11月21日止。
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吴习发仍然上班,湛江供电局也照旧发工资。
2013年3月23日,湛江供电局通过特快专递EMS的方式向吴习发寄送《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并由湛江市粤西公证处对该邮政送达进行公证。
《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你本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法律规定,从即日起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请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如你对此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庭审时,吴习发承认收到《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2013年4月起,湛江供电局停止向吴习发发放工资。
吴习发对办理退休后享有的福利有异议,于6月21日才在《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上签名。
待遇审核表中载明,吴习发出生时间为1949年7月6日,缴费年限为17年10月。
吴习发自2013年7月起在社保部门领取退休金。
吴习发认为湛江供电局克扣其工资及住房公积金,于2014年7月29日向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8月5日作出湛江人仲案字〔2014〕126—13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吴习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吴习发遂于8月2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4年8月13日,广东电网公司湛江供电局更名湛江供电局。
湛江供电局从2013年4月开始停发吴习发的工资后,吴习发不服,多次向湛江供电局及湛江市信访局反映情况,湛江供电局于2014年1月20日答复吴习发,认为湛江供电局不存在克扣吴习发工资及公积金问题。
根据吴习发提供的《工资存折》和湛江供电局提供的《工资发放表》,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吴习发的工资收入如下:2012年11月4792.73元、2012年12月4792.73元、2013年1月6072.89元、2013年2月9928.76元(含春节双薪)、2013年3月4810.53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问题如下:
1.关于吴习发与湛江供电局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及每月工资多少的问题。
吴习发与湛江供电局于2004年11月21日签订《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间从2004年11月21日起至2009年11月21日止,实际上吴习发的出生日期为1949年7月6日,在2009年7月6日已满60周岁,达到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的规定,吴习发与湛江供电局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09年7月6日终止。
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吴习发继续为湛江供电局提供劳动,湛江供电局也继续向吴习发放发报酬,双方所存在的是劳务关系,湛江供电局于2013年3月23日通知吴习发,即日起终止与吴习发的劳动关系,通知吴习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于2013年4月起停发吴习发工资,吴习发承认收到了该通知,工作到2013年3月,故从2009年8月至2013年3月吴习发与湛江供电局存在劳务关系。
根据吴习发提供的工资存折及湛江供电局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吴习发平均工资约5066元左右,吴习发主张其每月工资14739.29元,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2.湛江供电局是否存在克扣吴习发工资的问题。
吴习发与湛江供电局从2013年4月起已不存在劳务关系,吴习发也不提供劳务,故湛江供电局无须向吴习发支付2013年4月至6月的工资,故不存在克扣吴习发这几个月的工资的问题。
关于吴习发2013年2月工资,根据吴习发提供的工资存折和湛江供电局提供的工资发放情况,吴习发2013年2月的工资已于2013年3月6日发放,吴习发主张湛江供电局克扣其2013年2月的工资,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
湛江供电局已于2013年3月通知吴习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吴习发2013年6月21日才同意签名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待遇,致使其于2013年7月起才领取养老保险退休金,故吴习发无法领取2013年4月至6月养老退休金是其不及时签名办理造成,后果应由其自负。
因此,吴习发主张湛江供电局按吴习发2013年3月的工资14739.29元为基数,向吴习发支付2013年2月、4月、5月、6月工资及一倍赔偿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3.吴习发的起诉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
因吴习发于2014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求的实质是其在终止劳务关系后没有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所受到的损失,应适用一般民事权利二年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仲裁时效。
吴习发的诉讼请求从2013年3月起算,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湛江供电局主张吴习发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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