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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值班与加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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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与大连汇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13)
?【案情简介】
杨某诉称,其于2000年9月19日就职于某物业公司,担任部门经理职务。
2013年4月,该公司未经本人同意,降低了职务,工资亦随之降低。
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期间,每日均加班2小时,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
另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
2013年6月6日,杨某向该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份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杨某以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当月中旬,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加班工资(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部分)。
某物业公司辩称,关于杨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因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系杨某提出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此项规定,不存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该请求应予驳回。
关于杨某主张加班工资的请求,由杨某书面确认的考勤表显示,该员工不存在延时加点情形,结合值班表和值班记录,杨某在部分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实为值班,杨某将值班等同于加班,不能有效成立,该请求亦应予驳回。
关于杨某主张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应不予受理。
杨某向仲裁庭提交了加班审批单(加班事由为值班)以及有公司负责人书面确认的值班统计一览表以证实其存在加班,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某物业公司则主张加班审批单以及值班统计一览表恰与该公司提交的值班表、值班记录(杨某认可值班表和值班记录的真实性)相印证,杨某在部分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出勤即为值班,其以此要求该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显然无事实依据。
因杨某认可考勤表由其书面确认,故杨某不存在延时加班情形。
同时,该公司主张根据杨某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系杨某提出,不符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定情形。
事实上,某物业公司提供的考勤表显示,杨某在部分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记录符号与工作日相同,工作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一般每周休息两天。
另,值班表和值班记录均无杨某书面确认。
对杨某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后杨某未再起诉。
?【案件焦点】
当前用工单位为了保持生产的正常进行,需要劳动者值班从而保持生产的进行,值班主要是为了保证生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行为,加班是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从事的一种行为,事实上是可以不必如此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值班不必增加薪酬,而加班是需要支付1.5倍工资的。
?【学理分析】
一、理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赔偿金具有对用人单位惩罚的性质。
根据上述,结合本案,只有在某物业公司违法(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杨某方可向该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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