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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保护其劳动权益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两类,一般规定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别规定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般规定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的申请请求是适用一般规定还是适用特别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第一,法律将其定义为工资,而非“赔偿金”
“补偿金”
,故应当理解为劳动报酬,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
第二,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双方争议的时效适用应当是一般规定,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学理上比较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方面,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工资是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表现形式,是劳动者实际提供的与劳动力密切相关的,因劳动而获取的报酬。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并没有包括因相对方(用人单位)违法而使得劳动者获得的额外利益。
另一方面,对双倍工资罚则立法目的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目的是在劳动领域中劳资力量明显不对等的情况下,希望通过公法介入手段,督促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主动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合法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则会付出相应的违法成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工资作为计算标准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方便计算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双倍工资罚则立法目的很明显就是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
所以,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给劳动者获得额外的收入,并不符合经济学关于工资分析和相关法律对工资的认定,也不符合立法目的。
双倍罚则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权,而不是劳动报酬争议,应当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一般规定,即仲裁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双倍工资罚则的计算期间
双倍工资罚则的期间起始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这点应该没有异议,但是关于终止时间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是满一年即止;二是满一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期间,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意见,满一年即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适用本条规定的前提是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大情形之一,但是本案中的劳动者的情形并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已经视为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双倍工资赔偿“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因此,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起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的双倍工资赔偿最长为11个月。
双倍工资罚则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亮点,随着司法实践不断深入和发展,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会越来越完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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