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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工资基准及休息休假制度(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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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工资基准及休息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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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员工的福利待遇

北京高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董保钧劳动争议案(11)

?【案情简介】

原告(被告):北京高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苏莉,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董保钧,男。

委托代理人:贾岩岩,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北京高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触广告公司)与被告(原告)董保钧劳动争议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高触广告公司委托代理人苏莉及董保钧委托代理人贾岩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触广告公司诉称:该公司与董保钧签订的《高级管理人员雇佣合同》无效,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应为劳务关系。

仲裁裁决没有事实依据。

双方签订了《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董保钧承诺遵守双方雇佣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2010年8月26日,双方签订了《承诺书》,董保钧承诺遵守《员工手册》中的规章制度,并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签订雇佣合同时,约定董保钧月工资30000元,后因公司经营问题,2009年2月该公司将包括董保钧在内的5名高管工资标准调整为28000元,8月将董保钧工资标准调整为26000元。

2010年10月1日,该公司将董保钧月工资标准最终调整为20000元。

在仲裁取证期间,该公司发现董保钧2008年2月1日设立了“北京君航广告有限公司”

,且一直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保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高级管理人员雇佣合同》第九条中约定和员工手册的规定。

因此,该公司认为董保钧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隐瞒其设立“北京君航广告有限公司”

的事实,导致双方签订的《高级管理人员雇佣合同》无效。

董保钧未经该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与所任公司同类业务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效,董保钧不符合劳动关系存在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董保钧于2012年12月20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无效。

2012年,因公司经营困难等原因,未能如期支付董保钧2012年3月之后的工资,而董保钧于3月以来很少到公司上班,劳动合同无效,该公司按照同期工资标准向董保钧支付劳动报酬是合法的,且该公司同意依据董保钧实际工作时间补发应付未付的劳动报酬。

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休年假须经过执行董事的批准,如因个人原因未能享受公司年假的,无权要求永久未使用的假期获得额外赔偿。

董保钧在职期间,未按照公司的规定打卡上下班,不来公司报到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董保钧变相未通过公司而将其年休假全部休完,因此,董保钧要求年休假补贴及差旅费补贴不成立。

另外,双方系劳务关系,董保钧应返还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及自营公司的收入16400元。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令:(1)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不成立;(2)该公司无须支付董保钧2012年3月1日至12月20日工资247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61750元;(3)该公司无须支付董保钧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工资差额102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25500元;(4)该公司无须支付董保钧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80元;(5)该公司无须支付董保钧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1954.02元;(6)董保钧返还该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223455.32元;(7)董保钧返还其自营公司所得收入人民币16400元。

董保钧辩称并诉称:“不同意高触广告公司诉讼请求。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

并不存在高触广告公司所说的自营公司收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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