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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同意仲裁第一、二项裁决结果。
该公司从未休过带薪年休假。
2012年3月至12月工资一直未发放,每月26000元。
2012年该公司以高触广告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请求高触广告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000元;(2)2008年2月14日至2012年12月2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43448元及25%经济补偿金35862元;(3)2008年2月14日至2012年12月20日差旅费12000元。
高触广告公司辩称:不同意董保钧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高触广告公司原名称“北京华众禾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2009年4月17日更名为现有名称。
董保钧于2008年2月14日入职高触广告公司担任执行副总裁。
双方签订了2008年2月14日至2013年2月13日的《高级管理人员雇佣合同》,其中约定“您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忠诚尽职地履行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以及总经理不时分配或授予的职责和权利。
您应尽力促进本公司的业务和利益……您可享有10天的全薪年假,其中包括5天的法定年假和5天的公司年假,具体休假时间必须得到执行董事的批准,如您因个人原因未能享受公司年假,您无权就未使用的假期获得额外补偿……在您持有本公司任何法定和(或)受益权益或受本公司雇佣期间以及(或)在您不再持有本公司的任何法定和(或)受益权益或受本公司雇佣后两年内,为事前取得所需批准以及事先由执行董事批准,您不得从事、开展、参与或经营与集团业务相同、相似或具有竞争性的任何业务……”
董保钧于2008年2月入职时月工资标准为30000元,2009年8月起调整为26000元,2010年10月起降至20000元,自2013年3月1日起停发工资。
高触广告公司每月打卡发放上月工资。
2012年12月20日,董保钧以高触广告公司欠付2012年3月至11月工资240000元以及未依法按照工资标准缴纳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董保钧主张2010年10月高触广告公司无故降薪,未经其同意,高触广告公司则主张该次降薪已经取得董保钧同意,高触广告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工资卡发放明细,该明细显示董保钧上述期间每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董保钧表示对工资表真实性持异议。
高触广告公司提交了2012年3月至12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显示,2012年每月为董保钧及武卫民均按照每月20000元的工资标准申报所得税,高触广告公司出示了2010年度工资表,该工资表显示包括董保钧在内的5人月工资标准自2010年10月起均由26000元调整为20000元,董保钧对该2010年度工资表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高触广告公司出具单位参保职工四险缴费记录表显示高触广告公司为董保钧正常缴纳了2012年1月至12月的五险,另高触广告公司出具社会保险缴纳明细表显示其自2009年7月起即为董保钧缴纳了五险一金,董保钧对该明细表真实性不予认可。
高触广告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一份,该员工手册第六章考勤制度规定“副总裁以上(含副总裁)上班、下班不用打卡,每月初自行申报上月考勤……凡需请假的员工,须严格按照请假流程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董保钧对该员工手册真实性不认可,高触广告公司出示了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董保钧签名确认已经阅读并完全了解了员工手册中的规章制度并承诺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董保钧对承诺真实性不持异议。
高触广告公司主张董保钧2012年3月之后没有出现过,董保钧则主张其正常上班至2012年12月20日。
另查,在仲裁庭审中,高触广告公司辩称意见为“同意支付2012年3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工资,按照每月20000元标准计算支付”
。
2008年2月1日,北京君航广告有限公司成立,董保钧担任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
内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显示北京君航广告有限公司2008年度净利润16400元,2010年度净利润为负值。
董保钧主张北京君航广告有限公司系在与高触传媒公司签订雇佣协议之前成立,且实际并未经营。
2012年12月21日,董保钧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触广告公司反申请要求董保钧支付赔偿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仲字(2013)第02010、0324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高触广告公司支付董保钧2012年3月1日至12月20日工资247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61750元;(2)高触广告公司支付董保钧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工资差额102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25500元;(3)高触广告公司支付董保钧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80元;(4)高触广告公司支付董保钧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1954.02元;(5)驳回董保钧的其他仲裁请求;(6)驳回高触广告公司的反请求。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雇佣合同、员工手册、承诺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工资表、四险缴费情况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触广告公司与董保钧签订了为期5年的雇佣合同,该雇佣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明确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性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高触广告公司有关因董保钧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与所任公司同类业务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没有依据,高触广告公司有关董保钧违反双方雇佣合同给其造成了损失,应当另案主张权利。
关于董保钧的出勤时间,高触广告公司虽主张董保钧正常出勤至2012年3月,但并未就其主张举证,高触广告公司提交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显示其已经按照月薪20000元的标准,为董保钧申报了2012年3月至12月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另,高触广告公司在仲裁答辩时已经同意按照20000元的月薪标准支付董保钧2012年3月至12月期间工资。
综上所述,法院对高触广告公司有关董保钧2012年3月后未正常出勤的主张不予采信,对董保钧正常出勤至2012年12月20日的主张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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