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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帮工和学徒工劳动保障(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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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帮工和学徒工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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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兵与刘春、陈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9)

?【案情简介】

原告:朱兵。

委托代理人:王国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春。

委托代理人:顾奇锋,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诗卿,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相冲,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杰。

委托代理人:屈可,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兵诉被告刘春、陈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于同年9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英的起诉,并申请追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予以准许。

被告刘春于同年9月25日申请追加陈杰为被告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表示不同意追加陈杰为被告,为查明本案事实,法院依法追加陈杰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法院于同年10月1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强,被告刘春的委托代理人顾奇锋、张诗卿,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相冲,第三人陈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屈可到庭参加诉讼。

2013年12月5日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强,被告刘春的委托代理人顾奇锋,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相冲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杰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兵诉称,2012年3月28日,原告在本市徐汇区某路某号“胖子汽车修理美容俱乐部”

店面门口被刘春的雇员陈杰驾驶的牌号为沪FS××××的帕萨特轿车撞倒,造成双腿骨折,经警方勘查后认定,陈杰负全责。

事发后,刘春已垫付55000元,陈杰已垫付20000元。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29952元(已扣除刘春及陈杰垫付费用,共75000元)、误工费32055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6800元、交通费2722元、残疾赔偿金88413.60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00元、律师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刘春承担。

被告刘春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肇事者陈杰属无证驾驶,系违法行为,并非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相关的行为,且其行为并非由刘春指使或经刘春同意,故本案中被告刘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原告在事发前就明知陈杰无驾驶证,其自身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具体诉请:医疗费经核算,金额为102117元。

营养费认可按每天20元计算,护理费认可按每月1200元计算,营养期、护理期认可鉴定意见确定的期限。

误工费认可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对误工期限325天无异议。

残疾赔偿金认可按农村标准计算,原告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同意按11%计算。

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无异议。

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本案发生于汽修厂内,系生产作业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陈杰未经车主允许,无证驾驶,不属于合法驾驶人,其驾车目的并非道路运输,事发地也并非公共道路,不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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