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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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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云与衡阳市德润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8)
?【案情简介】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云。
委托代理人:罗春华,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衡阳市德润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阳市黄茶岭正街30号。
法定代表人:阳菲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浩,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阳市德胜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阳市人民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阳菲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建中,该公司员工。
申请再审人蒋云与被申请人衡阳市德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公司)、衡阳市德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1)雁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
蒋云、德胜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2日作出(2012)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蒋云仍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湘高法民申字第764号民事裁定,本案提审。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再审人蒋云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春华,被申请人德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浩,被申请人德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建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7月29日,一审原告蒋云起诉至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称,蒋云是原衡阳市食品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的下岗职工。
2005年10月,食品公司改制。
2007年7月18日,蒋云与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食品公司欠蒋云自1997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工资等。
2007年12月25日,食品公司改制成立德胜公司。
2009年4月20日,德胜公司投资设立德润公司,后蒋云由德胜公司推荐到德润公司工作,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每天工作12小时,3年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均不例外,属于生产性的值班,除负责全厂的保安外,还有与生产经营紧密联系且不可缺少的内容。
请求德胜公司和德润公司:1.支付双倍工资36300元;2.支付加班费50410.34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2475元;4.支付赔偿金62785.34元;5.支付违法中止劳动关系赔偿金4950元;6.支付防暑、防寒以及交通费3724元;7.支付2011年3月至同年7月22日工资8250元;8.支付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欠发在岗工资11601元,补偿少算的5940元;9.缴纳2011年3月1日至退休时的社会保险费,补缴1995年起共12年的基本医保金;10.德胜公司发给生活费至退休日;11.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12.全部仲裁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被告德胜公司口头答辩称,蒋云与德胜公司不存在用工与被用工劳动关系,只有公司与股东关系,故德胜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德胜公司与德润公司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蒋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被告德润公司口头答辩称,蒋云诉请的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其他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德润公司不是承担不规范用工应承担赔付责任的义务人。
蒋云请求项目计算方式错误。
依照法律规定,德胜公司与德润公司之间也不存在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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