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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实习生实习工作的重要参与者、组织者和管理者之一,其应当从以下各方面入手加强实习生人身损害的预防工作。
1.设立专门的实习管理部门。
学校应当组织建立专门的实习管理部门,对学生实习进行统一的组织管理。
实习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详细的实习计划、实习生安全保障规范以及实习期间的管理、考核规范等。
2.加强实习生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对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和相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系统的介绍,强调实习的纪律性和严肃性,对违反安全纪律的危害性作充分的说明和展示。
让学生充分重视实习安全问题,从源头上减少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
3.加强日常管理。
学校应当安排实习指导老师带队或者定期走访实习单位,监督检查实习内容落实情况。
学校应当加强实习指导老师的业务培训,并且建立实习管理档案,让实习指导工作落到实处。
4.建立实习单位监管机制。
实习单位的选择对实习生的安全保障尤为重要,因此学校应当谨慎选择实习单位并建立监管机制。
在考察和回访中,协助实习单位对实习环境进行完善。
对不符合要求的实习单位,经沟通仍拒不改正的,应当立即停止合作。
(二)实习单位对实习生人身损害的预防措施
实习单位是实习活动的主要承担者,也是人身损害事故的主要发生地,其应当从以下各方面着手。
1.加强职前培训。
实习单位应对高校实习生给予针对性、应用性强的培训,至少包括安全意识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与学校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同,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教育主要是针对实务安全,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则侧重于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危险和隐患,培养学生良好的操作习惯,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2.改善实习环境。
在硬件上,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生实习工作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
在软件上,实习单位应安排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技术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老师,全面跟踪负责实习生的工作。
三、实习生人身损害责任保险运行模式构建
(一)实习生人身损害责任保险概述
1.实习生人身损害责任保险的性质。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进行划分,实习生人身安全责任保险应当属于责任保险,对实习单位、学校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保障,以此弥补实习生损失;根据保险人不同进行划分,该保险应当属于商业保险,由投保人出资,向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购买;根据实施方式不同划分,该保险应当属于强制保险,由于实习生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强制购买才可以构成对实习生最稳妥的保护。
2.实习生人身损害责任保险的正当性。
责任保险是对实习生正当权益保障的基础。
以实习单位、学校的赔付责任为标的投保,是为了降低单位及学校的风险,促使其承担对实习生的保障责任。
选择商业保险作为实习生人身损害责任保险的形式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一方面,社会保险存在着保障水平低、保障范围有限的问题,相比之下,商业保险把赔付责任分散到保险公司,使责任承担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商业保险灵活性更高,学校及实习单位可以根据实习时间的长短、保险额度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险种。
只有实习生人身损害责任保险成为一种强制险,才能对实习安全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由于实习生法律地位尴尬,其人身安全受损后的救济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所以,新型保险应当属于强制险,即不为实习生投保,实习单位就不得用其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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