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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习生人身损害责任保险的购买
1.投保主体
(1)学校、实习单位承担投保责任。
一方面,实习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是教学的一部分,学校在实习中担当着管理者和组织者的角色,因此其应当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已经达成一种共识。
另一方面,实习生完成了实习单位的工作,实习单位在获利的同时亦应负担风险。
此外,若实习生赔付额度较大,学校和单位承担的压力也较大,购买保险是减轻风险的有效途径。
(2)实习生无须承担投保责任。
其一,学生为完成专业学习已缴纳学费,而实习是教学计划的一部分。
其二,学生在实习中提供了劳动,应当获得基本的安全保障。
其三,学生处于弱势地位,根据倾斜保护原则,无须缴纳职业劳动风险的保险费用。
(3)政府应当建立实习生人身安全保障基金。
制订实习计划是高等院校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的选择。
同时,教育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所以,政府应当建立实习生人身安全保障基金,以弥补资金运行的不足。
2.承保主体
教育部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多家信誉度较高、赔付能力较强并且支持异地赔付的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
在共保体中选择一家保险公司作为主承保人,由其收取投保费用并出具保单,再由主承保人将所收取的保费与其他保险公司通过自由协商进行分配。
保险理赔情形发生后,主承保人负责处理并告知其他共保方按比例分摊赔款。
3.投保程序
(1)集中实习。
①学校先行垫付实习生人身安全责任保险的全部保费;②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并约定各自投保比例,然后由实习单位向学校清偿应缴纳的保费;③投保费用收取后,实习生方可上岗实习;④若协商不成,则学校应当选择其他实习单位,直至协商一致,完成投保。
(2)分散实习。
由于分散实习学校的管理难度较大,由学校统一购买保险难以实现,故既可以由学生直接与实习单位沟通,选择为其购买保险的单位实习,也可以由实习生利益权衡之下,选择自己心仪的单位实习,而自行缴纳保费。
但需要强调的是,分散实习的学生也必须购买保险后才能上岗,否则实习单位需要承担不购买保险的不利后果。
此外,学校有过错的,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4.不为学生购买保险的后果
(1)学校不为学生购买保险的后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对高等院校投保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学校违反了强制投保的规定,不仅要承担实习生发生意外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而且要将违规情况计入绩效考核之中,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实习单位不为学生购买保险的后果。
因实习生的工作地点、方式和目的均与劳动者相差无几,故对于实习生的保护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若实习单位拒绝购买保险,则要承担实习生发生意外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3)若双方均未购买保险。
为了更大程度地保障实习生权益,若双方均未购买保险,则应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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