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梧桐文学】地址:https://www.wtwx.net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banner"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畜牧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部分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执法机构和专家学者对修订草案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内蒙古、河北、北京、云南、湖北、浙江、福建调研,并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5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0月14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适应畜牧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修改本法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突出鼓励支持畜禽养殖生产,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
二是,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
三是,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做好质量安全工作。
四是,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研究机构建议,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做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国家采取措施加强畜禽疫病监测、畜禽疫苗研制的内容。
二是,将相关条款中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
改为“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
三是,明确从事畜禽养殖不得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
四是,违反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动物防疫法已作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