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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对在畜牧业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关内容。
四、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建议,根据相关改革要求,完善有关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制度。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在规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基础上,授权国务院可以对批准机关作出特别规定。
五、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完善有关种畜禽管理规定,对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是,明确只有因没有种畜禽而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新建种畜禽场才可以通过提供省级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说明文件的方式申请进口种畜禽。
六、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提出,建设畜禽养殖场要符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本地区畜牧业发展要求;同时,应遵守有关生态环境、动物防疫、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规定,本法对划定禁养区域可作衔接性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同时明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七、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建议结合现行法的规定,并与草原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增加促进草畜平衡具体措施的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季节性放牧、划区轮牧等饲养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
八、有的部门提出,牧区牛羊等家畜保费补贴制度只是牧区家畜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建议将“保费补贴制度”
改为“保险制度”
。
有的部门提出,目前执行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已包括草原畜牧业发展补贴政策,建议对有关表述作相应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完善相关表述。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9月2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就修订草案主要内容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我国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制度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修改完善后尽快出台。
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有些意见已采纳吸收。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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