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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对畜禽屠宰的行业发展规划、企业条件要求、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监测制度、无害化处理及补助等作出规定。
综合考虑城乡差异、生活习俗、行业发展现状等因素,草案规定,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对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可以实行定点屠宰,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七章)
(二)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加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畜禽遗传资源是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具有基础性、公益性。
草案规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鼓励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用地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的需求。
(第九条、第十三条)
二是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
为振兴畜禽种业,草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良种技术攻关,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列入畜禽遗传保护名录的品种开发利用,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
同时取消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的行政审批和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职业资格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是促进草原畜牧业发展。
草原畜牧业是畜牧业重要组成部分,是牧区振兴的前提和基础。
草案增加“草原畜牧业”
一章,明确国家支持科学利用草原,协调推进草原休养生息与草原畜牧业发展,提高草原可持续发展能力。
支持牧区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
对草原畜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饲草料供应、防灾减灾保障、草原生态奖补等作出规定。
(第五章)
四是引导畜禽养殖户发展。
为拓展农民就业和增收渠道,草案规定,国家引导畜禽养殖户依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依法保护畜禽养殖户合法权益;鼓励龙头企业带动畜禽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产业链,加强面向畜禽养殖户的社会化服务;支持畜禽养殖户和畜牧业合作社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与旅游、文化、生态等产业融合。
草案还就鼓励发展特种畜禽养殖作出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三)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
一是完善畜禽产品保供稳价措施。
为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和畜禽产品市场平稳运行,维护养殖者和消费者利益,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完善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利用畜禽产品进出口、期货等市场调节方式,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畜牧业健康发展;国家鼓励畜禽主销区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畜禽产品供给,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二是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定。
为防止违法扩大禁养区域,草案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禁养区域划定管理办法。
禁养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十九条)
此外,草案就饲料和兽药的生产经营监管、畜禽交易和运输、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完善,对部分条款及文字作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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