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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儒家与文学表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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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若愚先生曾在《中国文学理论》一书将王夫之的思想归为形上理论,因其讲“天”
之处颇多;但布莱克认为,王夫之的文学思想同样可归属于表现理论的范畴。
因为刘若愚称为“形上”
的因素也只是中国传统表现理论的一部分,中国人倾向于将个体视为更大有机体的一些部分,因此当人们表现个人时,也等于是在表现宇宙之理。
可见,“西方表现主义强大的个人主义传统并非西方之外表现理论的必要成分”
[80]。
那么,文学“表现”
的性质到底如何?对宋代理学而言,文学是对圣人之道的表达;但另一方面,文学也被认为是作者内心的自然流露,表现作者的心灵。
这两种观点并不矛盾,同一部作品既可以遵循道德的或形而上学的原则,也可以有个人意识的表达。
布莱克指出,王夫之文学思想的最显著特征可以被追溯到对“整体主义”
(holism)或“连续性”
(uity)的追求,而这与对“道德”
的关注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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