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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iple)不同。
因为在西方,“原则”
是总体的、抽象的,但“理”
却没有这种抽象性,它是可被细分的。
万物皆有其“理”
,比如竹有竹之“理”
。
“理解一个具体事物的‘理’,就是对该事物那种在各种关系中,在不停变化所引起的无穷无尽的分化样式中,仍处于中心地位的存在方式的理解。”
[30]因此,“理”
被用来描述表面多样性之下的一致性,也有助于我们看到表面差异之下的深层统一性。
那么,“理”
与写作之关系到底如何?苏轼在《答谢民师书》中说:“所示书教及诗赋杂文,观之熟矣。
大略如行云流水,初无定质,但常行于所当行,常止于所不可不止,文理自然,姿态横生。”
傅君劢认为,这表明苏轼认为写作是一个双重过程,人首先要明“理”
(隐含于身边常见事物之中),然后找到合理的表达方法表现它。
傅君劢说,如果考虑到语言与现象之间关系,苏轼应该是一个“唯名论者”
。
同时,“理”
对苏轼来说也是功能性概念。
“理”
描述的是那些在经过变化而保持不变的性质,或者说是对变化的逻辑和变化模式本身的描述。
苏洵有“风水相遭”
之说,苏轼保留了“文”
的自然、无意识的特征,但却把讨论的重点从“不得不成文”
转向了文学创作“不得不写”
。
毕熙燕的《苏轼文学思想中的守法与创新》亦讨论苏轼作文之“道”
,她说苏轼认为“意”
为文之先,作者要有自己的意,因“意”
不能自显才需要作文技巧。
苏轼认为文学价值与作者的人格相关联,而“圣人之道”
则包含了常人之道,是对人生经验的总结,是内在于人心而不是强加于人的。
因此,圣人真正的价值不在其思想,而在于思维方式,学习圣人就是要养成对现实进行反思的习惯。
圣人的著作之所以成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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