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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盐地设置四处盐场(涟水、湖州、越州、杭州4处),10处设盐监(嘉兴、海陵、盐城、新亭、临平、兰亭、永嘉、太昌、候官、富都十处),负责管理食盐生产,并收购各地食盐,集中于盐场;13处设巡院(扬州、陈许、汴州、庐寿、白沙、淮西、甬桥、浙西、宋州、泗州、岭南、兖郓、郑滑13处),负责盐价管理和缉查走私活动。
这种新法的实施,即使国家通过垄断货源而取得利润,又使官府减轻运销负担,节省人力、财力,又能平衡盐价,保证百姓的需求,又可刺激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积极性。
真是一举多得的良策。
新盐法刚施行时,每年盐税收入是60万贯,到代宗大历末年,增加到600万贯。
全国每年的财政收入是1200万贯,盐税占其中的大半。
唐朝在交通要冲设有常平仓,谷贱时收购存储,以调节粮价,防备荒年。
后也兼存其他物资,如布帛丝麻。
刘晏兼领常平使,把平稳全国的物价,作为治理弊端丛生的国民经济、稳定政治局面的重要措施。
刘晏首先建立情报系统。
在诸道设巡院,各置知院官。
巡院官在各地调查生产情况、物价涨落以及经济上的种种问题,由以高俸雇用的腿脚飞快的通讯员,通过沿途设立的座座驿站,接连向前传递,即使是遥远的地方,没几天,四方物价即在刘晏的掌握之中。
他依据各地的情报,来调节物价的高下,使得各地的差价不太悬殊,可以大致保持平衡。
利用常平仓平稳粮价。
各地的常平仓,在丰收年月,粮价较低时,以略高于市场价格,大量收购储存。
遇到灾害歉收时,又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常平仓的粮食,使百姓没有粮价甚高甚低之忧。
平常年景,常平仓也收购一部分粮食,补充储备,以备饥荒。
以前,各地粮食的收购数量,收购价格,统由官府主管官员确定。
先须各地上报,由官府批复,方可收购。
刘晏认为这种办法繁琐、误时,便先制定出一个原则,各地不必上报,就按照原则的规定,自定购价和数量。
这个原则是:他把几十年来粮食收购的价格和收购的数量进行综合,然后将价格和数量分别分成五个等级。
第一等价格为最高,第五等价格为最低;第一等数量为最多,第五等数量为最少。
如果粮食价格高时,为第一等,就按第五等数量收购;粮价低时,为第五等,就按第一等数量收购。
余皆类推。
粮价过低,在第五等以下时,则适当加价收购,以鼓励农民积极性。
经过刘晏的精心筹策,常平仓成为平稳各地粮价的可靠后盾,国家又在一买一卖中获得了较大的利润,增加了国库收入。
刘晏理财,以爱民为先。
他认为爱民不在于恩赐,而应当给百姓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正常地耕种、纺织,安居乐业,平年不加税,荒年减免税,尽力减轻他们的负担。
他认为民户增多,耕种土地面积扩大,赋税的来源自然就会多了。
因此刘晏任度支使后,首先免除了无名的苛捐杂税,并命各道知院官每旬每月上报当地雨雪丰欠情况,对各地农情了如指掌。
每当州县的荒歉现象刚露苗头,他就预先下令说:“免除某税赋,资助某一户。”
并向朝廷申奏:到某月需若干免除,某月需若干救助。
未等地方申报,他的奏章就已经被朝廷批发下来了。
应民之急,未曾失时,未等百姓困窘、逃亡、饿死,救助已经到来。
这就是他救灾要救于未困的主张。
刘晏用常平法,丰年用较高的价格收粮存储,荒年用贱价出售,以赈济灾民。
有人批评刘晏,说他不直赈济灾荒,而是常把粮食贱价出售,属于间接赈济百姓,于百姓不利。
刘晏认为善于治病的医生,不让病人达到危险的地步再去治疗;善于救灾的人,不让灾情发展到需要发放赈济物资的程度再去赈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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