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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意味着一种利益、一种获得;义务意味着一种责任,甚至是一种付出、一种牺牲。
国家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规定了其享有的广泛权利并为其权利的行使创造了充分的条件,同时也要教育他们明确地意识到自己肩上所担负的责任。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副主席汉姆柏格先生对体现《儿童权利公约》基本精神的四个原则作了说明:
①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儿童,必须以儿童利益为重。
②尊重儿童尊严的原则。
这条原则与儿童的发展和生存权利有关,但其意义不仅仅局限于儿童“不被杀”
,它指向于儿童生存与发展的质量问题。
③尊重儿童的观点和意见的原则。
任何事情如果涉及儿童本人,必须认真听取儿童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④无歧视原则。
不管儿童的社会背景如何,儿童的出身、贫富状况怎样,不论是男孩还是女孩、是正常儿童还是残疾儿童,都应当得到平等对待,而不应受到任何歧视或忽视。
(二)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什么是义务呢?所谓义务,指人们一旦具备一定的社会关系,处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中,必须要承担的使命、职责或任务。
义务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反映,它表明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承担的责任,也表明社会和他人对个人行为的要求。
在阶级社会中,义务反映不同的阶级利益。
[6]义务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政治法律上的义务;二是伦理道德上的义务。
两种含义的义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政治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个人必须对社会和他人所应承担的使命、职责和义务。
这种义务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同权利相联系、相对应。
谁想在政治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权利,就必须尽到相应的义务;相应地,谁尽到自己的义务,就可以享受一定的权利。
伦理道德上的义务则与此不同,它是指人们作为一定社会的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不论是个人意识到还是没有意识到,在客观上必须要对社会和他人负有一定的道德使命、职责和任务。
这种任务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它不是以获得某种权利为前提,而是以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
当然,在实现自己的道德义务以及完成自己的使命、职责和任务时,可以获得社会舆论的赞赏。
第二,它是一种自觉履行的义务,是行为自由的表现。
义务是一种责任,就是应该做的,不是被强制的。
从它的客观要求和内容来说,是一种使命、职责、本分或任务,具有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约束力。
履行这种义务是自由的。
这两种义务,尽管有所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义务是由社会提出的,人们必须去履行。
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章中,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
我国《婚姻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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