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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儿童的权利与家长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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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也是全人类的未来和希望。
但由于他们的身体和心智尚未发育完全,一般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而且,儿童的权利能否实现,大多依赖于家庭、学校、社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而父母、老师、监护人及社会其他群体均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在与儿童的利益冲突时,往往牺牲儿童的利益,因而造成儿童权利的极大损害。
在国际范围内,儿童的权利保护现状也十分令人忧虑。
家长作为学前儿童的监护人,亦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来维护儿童的健康发展。
(一)儿童的权利
权利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儿童的基本权利则是指儿童应享有的最主要的、最起码的权利。
[5]对儿童的普遍尊重,就要求我们成人要一视同仁,对儿童权利主体平等对待,排除一切个性差别的平等保护,因此对儿童的保护首先是在法律上确认平等的权利,只要儿童是一个社会意义上的人,就应享有人所应有的基本权利,与成年人一样都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国家、政府应采取平等的保护政策努力保障所有儿童不受歧视,不仅如此,还应积极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使儿童的权利得以完全实现。
保护儿童的权益,是整个人权事业的重要一环。
纵观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制进程,都是伴随着人权法制的发展而发展的。
经过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以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颁布为标志的一批国际儿童立法的诞生,将儿童权利保护问题在世界范围掀起了一个**。
各国签署、加入、批准上述有关儿童的国际法律文件,并以此为参照,不断修改和完善本国儿童立法。
那么,儿童拥有的权利到底有哪些呢?《儿童权利公约》中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诸如姓名权、国际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
1.生存权
每个儿童都有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
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直至诉诸法律。
2.受保护权
受保护权是指儿童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3.发展权
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4.参与权
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即表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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