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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这些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证义务教育资源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规定小学生、初中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一是出于保障中小学生入学便利以及安全的考虑,而是为了减少中小学生升学的竞争性和学校接收学生时的选择性,从而在更广泛的层面上推行义务教育。
目前,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形成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和制度性缺陷,造成了“择校热”
屡禁不止,义务教育的公平性被严重破坏。
就近入学是制止择校现象产生、保障公民平等享受义务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个重要形式。
4.高中学生入学
由于高中的入学涉及公民未来的职业选择和发展方向,因此,高中的入学方式一直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我国高中的入学方式,传统上以考试为主。
学生必须参加统一的入学考试,并以考试成绩作为学校录取的依据。
而考试由于偏重智育的笔试为依据,不但难以拓宽学生的志愿与兴趣,也难以真正体现学生的能力,容易使学生养成不良的学习兴趣,导致义务教育的教育偏离了应有的目标。
因此,高中的入学,应确立不同的入学方式,如考试、推荐、保送等,使高中的入学既能体现公平,又能正确引导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方向与教育内容,真正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学业成绩的评价
学生是具有依法成立或国家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5]学生的成绩及评价包括学业成绩的评价和品行评价。
学业成绩的评价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受教育的某一阶段(时期)的学习情况和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的概括性鉴定,包括课程考试成绩记录、平时学习情况的评价及总评等。
品行评价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所作的鉴定。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的权利。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学籍管理权”
。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
。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的权利。
学业成绩管理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学籍管理的一个方面,学业成绩管理主要是对学生学习的知识、能力情况作出评价和记载,而学生的成绩一般通过考试的方式获得。
按照《小学管理规程》的规定,小学应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育质量,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
中学则按教育部的规定,可以进行平时、期中和期末测验。
留级制度是曾经存在于我国教育实践中的一项制度,该制度通过使成绩未达标的学生在该年级再学习一年的方式,使其完成学业。
但实践表明,学生学业成绩未达标并非由于智力的原因,更多的因素是由于没有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或环境因素使然,而留级并不能有效改变学生的学习成绩,甚至还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因为一个学生处于落后的状态时,很容易低估自己的学习能力,丧失学习的信心,留过级的学生不仅没有因为留级而提高学习兴趣和成绩,反而由于得不到父母、同学的信任和公平对待而在心理上产生压力,最终导致放弃学业。
因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取消留级制度。
学业证书是学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向学生颁发的证明其文化程度和学历水平的证件,受国家法律认可和保护。
中小学校的学业证书,可根据学生在校受教育的情况,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对于学满学制规定的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可以毕业的,颁发毕业证书。
对于学满学制规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有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以结束学业离开学校并发给结业证书。
对于未修完规定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义务教育年限的,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三)休学、退学与开除学籍
休学是指已经获得学籍的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的学校学习,需短期停顿后才能继续进入学校学习的规定,但学籍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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