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梧桐文学】地址:https://www.wtwx.net
如果要从法院手续费中筹措全部司法经费,那也很容易。
这样,司法行政既不会有腐败的危险,国家收入也会节省一笔开支,虽然是一笔小小的开支。
可是,法院手续费如果有一部分要划归像君主这样权力极大的人,而且构成他的收入相当大的一部分,则这种手续费就很难得到有效的规范。
但如果法官是这种手续费的主要受益人,则很容易得到规范,因为法律虽然难以使君主一直遵守规定,但能使法官遵守。
如果对法院手续费有明确的规范,如果它是在诉讼过程中的一定时期一次性付给出纳员,然后由他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判决做出后(不是在判决之前)在各个法官之间进行分配,那么,与完全禁止收取手续费相比,这样似乎也不会有更大的腐败危险。
这种手续费不会使诉讼费用大幅度增加,却足以支付全部司法开支。
在诉讼结束后再付钱给法官,这可以激励他们更加勤奋地审理并结案。
在法官人数很多的法院,根据各法官在法庭或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所花的时日来确定他们应得的手续费份额,也能激励每一个法官的勤勉。
公共服务的报酬只与其结果相关,并按勤勉程度来分配,这样才有最好的公共服务。
在法国各高等法院,手续费占法官报酬的绝大部分。
法国国王付给图卢兹高等法院(在等级和地位上位居法国第二的法院)的法官们的薪金,在做出一切扣除之后每年只有150利弗,约合6英镑11先令,在7年以前,这相当于当地一个一般侍者的常规年薪。
他们法院的手续费也根据各法官的勤勉程度来分配,一个勤勉的法官可以得到的虽然不多,但也算不错的收入,而一个懒惰的法官在薪金之外则所得无几。
那些高等法院在许多方面可能不是非常便利的法院,然而他们从来没有受到过指责,也从来没有被怀疑过有腐败的行为。
对每件诉讼由法庭征收印花税,用以维持法庭的法官以及其他工作的人员,这也同样可以提供足够的收入来支付司法行政支出,而不增加社会一般收入的负担。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为了增加印花税收入而在各个案件上增加各种不必要的程序。
近代欧洲的习惯,大部分是以代理人和法庭书记所写的文件的页数决定他们的报酬,而每页的行数,每行的字数又有规定。
为了增加他们的所得,代理人和书记们想方设法增加不必要的字数,我相信,这使欧洲每个法庭的法律语言都遭到了腐化。
而相同的**或许会使法律程序的形式受到相同的腐化。
法庭可以用对诉讼程序课征的印花税来维持,但这会诱致程序复杂化。
但是,无论司法行政开支是由司法方面自行解决,还是由其他某项基金付给法官固定的薪金,看来似乎都不必委托行政机构来管理这种基金或支付法官薪金。
这种薪金可能来自地产的地租,而这地产可交由靠此地租维持的法院去管理。
这种基金也可能来自于一笔货币的利息,而这笔货币的借贷责任也可交由靠此利息维持的法院承担。
苏格兰巡回法院法官的薪金中就有一部分(虽然只是一小部分)出自一笔货币的利息。
不过,这种基金必然不稳定,对于维持一种应当永久存在的机构来说,似乎并不合适。
另外一个保证独立的方法,就是赋予法庭以财产收入。
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捆绑在一起,不为通常所谓的“政治”
而牺牲公正几乎是不可能的。
肩负国家重任的人,即使没有腐败的观念,有时也会认为,为了国家的利益而有必要牺牲个人的权力。
所以,每个人的自由和安全感都依赖于公平的司法行政。
为了使每个人感到属于自己的权利完全有保障,不仅有必要将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而且必须使司法权尽可能地独立于行政权。
法官不应由行政当局任意罢免,法官薪金的正常支付也不应该取决于行政当局的意愿或者经济政策。
司法权不仅应与行政权分开,而且应当独立于行政权。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