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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农民,在拉丁文中叫做iPartarii,在英格兰,这制度早已废止,所以我无法说出它们的英文名称。
在这制度下,包括种子、牲畜、农具在内的耕作所需的全部资本,都由地主供给。
农民离去或被逐去时,这种资本就须归还地主。
出产物在留出被认为保持原资本所需要的部分之后,其余就由地主与农民均分。
继奴隶之后有对分佃农。
在对分佃耕制下,耕作土地的费用,严格地说亦是出自地主,这和在奴隶耕作制下没有差别。
但其中,有一个根本不同之点。
对分佃耕制下的佃农是自由人,他们能够占有财产,可以享有土地生产物的一定比例。
生产总额越大,他所占有的部分亦越大。
所以,他们的利益,显然在于能够生产多少,就生产多少。
反之,一个不占有财产希望只能维持自己生活的奴隶,就会依着自己的需要,图自己舒服,不想使土地生产物多于自身所需。
也许就是一方面因为对分佃耕制对地主有利,一方面因为君主嫉恨大地主,鼓励佃农反抗他们的权力,终而使大家都觉得奴隶耕作制不利,于是大部分欧洲的奴隶耕作制度逐渐消灭。
这样一次大的变革,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是怎样发生的,在近代历史中,是最难稽考的事件之一。
罗马教会,常自夸其废除奴隶的功绩。
当然,我们也知道,早在十二世纪亚历山大三世时代,罗马教皇就发出了普遍释放奴隶的训谕。
但这训谕,似乎不过是个谆谆的劝谕,不遵守训谕的人,并不受处罚。
奴隶制度依然保持了数百年。
最后,因为上述那两种利害关系(地主的利害与君主的利害)共同作用起来,才逐渐把它废除。
一个已被释放,又准许其继续使用土地,但自己没有资本的贱奴,只有向地主借用资本,才有耕作土地的可能,这样必然出现法兰西今日所称的对分佃农不可。
他们和奴隶最大的不同在于能拥有财产。
不过,在对分佃耕制下,土地仍不能得到大的改良。
地主还是可不费分文,而享受土地生产物的一半,留归对分佃农享有的自属不多。
在这不多的部分中,所能节省的更是有限。
所以对分佃农绝不愿用这有限的节余来改良土地。
教会的什一税,不过抽去生产物110,已是土地改良极大的障碍。
抽去生产物的半数,更是会切实阻止土地的改良。
用地主供给的资本,从土地尽量取得最大量的生产物,固然符合分佃农的利益,但若以自有资本与地主资本混合,却决非为分佃农所愿的。
在法兰西,据说有56的土地,是由对分佃农耕作的。
地主常常抱怨农民,不用主人的牲畜耕田,而用来拖车。
因为,拖车的利润全部归于农民,耕田的利润却须与地主平分。
在苏格兰的某些地方也残留着这种佃农,叫做由地主借给种子农具的佃户。
大贵族吉尔伯特和布勒克斯登博士曾说,英格兰古代的佃农,与其称为农户,还不如称为地主的仆人。
这种佃农,大概与此属于同一类。
对分佃农之后出现的农民,才可以说是真正的农民。
他们拥有耕田的资本,但要对地主缴纳一定数额的地租。
这种农民租田都有一定的租期。
所以,他们会觉得,投下一部分资本改良土地,对自己有利益。
他们希望,在租期未满以前,投下的资本可以收回,并提供很大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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