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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德华三世时代之前没有什么金币。
詹姆士一世之前也没有任何铜币。
因此,基于同一原因,我相信在英国以及欧洲所有其他现代国家中,所有账目以及所有货物和财产通常也都是用白银计算。
因而,当想要表述一个人的财产数量时,我们很少提到他有多少基尼,而是说有多少镑。
因此我相信,各国法定的支付货币最初都只可能是被特殊地看做是价值标准或尺度的那种金属铸币。
在英格兰,黄金在铸成货币后很长时期内都还没有被认作法定货币。
金币和银币价值的比例,不由法律或公告规定,而纯然取决于市场。
所以,债务人如果用金币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或者也可以按照双方协议的金价计算。
铜币在现在已不是法定货币,只能用于兑换比银币小的零钱。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已不仅仅是名义上的区别了。
随着时间的消逝,人们逐渐习惯于同时使用不同金属的铸币,对于各种铸币价值的比例也更为了解。
我相信那时候大多数国家都发现确定这个比例的便利,用法律规定,一定重量和纯度的一个基尼应换21先令,是支付同额债务的法定货币。
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定比例继续存在的有效期间内,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只不过是一种名义上的区别了。
可是,由于这种法定比例的变化,这种区别又变得,至少是似乎又变得不只是名义上的了。
例如,一个基尼的法定价值降至20先令,或升至22先令,而所有账目和几乎所有债务都是用银币计算的。
在上述两种状况下,都可以和从前一样以同样数额的银币偿还;但是若以金币偿还,则数额就不同了,前者要求的数额很小,后者要求的数额就较大。
白银的价值似乎比黄金的价值变动要小些。
这时,好像是以银衡量金的价值,而不以金衡量银的价值。
黄金的价值似乎取决于其所能交换的白银量;白银的价值似乎不取决于其所能交换的黄金量。
然而这种差异全然是由于习惯使用银币而不用金币来计算账目和表示大小数额的结果。
德拉蒙先生的一张期票,数额为25或50基尼,在这一比例改变之后,仍可像从前一样,用25或50基尼偿还。
这就是说,在比例改变以后,仍可像从前一样,用同等数量的黄金偿还;但如果是用白银,数量就完全不同。
在兑换这种期票时,黄金的价值似乎比白银更少变化。
这时,又好像是以金衡量银的价值,而不是以银衡量金的价值了。
所以如果所有账目的计算和期票以及其他金钱债务都习惯以这种方式计算,那么黄金,而不是白银,就会被看做是作为价值标准或尺度的特定金属。
实际上,在不同金属铸币的不同价值中,要是有个法定比例持续不变,那么所有铸币的价值是由最贵重的那种金属的价值来支配的。
例如,12枚铜便士含半磅(常衡以16盎司为1磅)铜,这里不是指质量最好的铜,它们在没有铸成硬币时,是不值7便士的银币的。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12个这样的便士可以兑换1先令,于是在市场上被认为值1先令,并可随时换成1先令。
甚至是在大不列颠的最近一次金币改革以前,金币,至少是在伦敦及其附近流通的那一部分金币,比起大部分银币来,一般很少落到它们的标准重量以下。
可是,磨损的银币21先令被认为等于1基尼,而后者虽然也磨损了,但远没那么厉害。
最近的法令要求金币也像别的国家的通用铸币那样尽量接近于标准重量;同时也发布命令要求政府机关也只能按照重量收受金币,在这个命令执行的期间内,可能会使金币的重量保持不变。
而银币仍如金币改革以前那样处于磨损剥蚀状态。
可是在市场上,21先令的这种磨损了的银币,仍被认为值优质的金币1基尼。
这样,金币的改革显然抬高了能和金币兑换的银币的价值。
在英格兰铸币厂,1磅重的黄金能铸成44个半基尼,按每基尼换21先令计算,等于46镑14先令6便士。
因此,1盎司的这种金币,等于银币3镑17先令10便士半。
英格兰向来不征收铸币税,因此任何人送1磅重或1盎司标准金块到铸币厂,可不折不扣地换回1磅重或1盎司重的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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