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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1(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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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三层含义是君主必须公私分明。

韩非认为,公私相背,势不两立。

“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

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

“守法”

则为“奉公”

,“释法”

则为“用私”

在这个意义上,公与法、道互训。

道义高于君主又可称为公利高于君主。

“道高于君”

的第四层含义是君主必须以法术之士为辅佐。

韩非充分肯定辅弼之臣的作用,主张任“霸王之佐”

,行“霸王之道”

,成“霸王之名”

君主重用精通法术、王道的臣下,实际上是为了遵循道义,奉行法治。

“道高于君”

的第五层含义是君主必须“以道正己”

至于如何以道正己,韩非语焉不详。

《管子·法法》主张君主必须“置法自治,立仪以自正”

法家不大讲君主修身养性,但要求君主守法奉公、自治自正、德泽天下,这又与儒家有类似之处。

“道高于君”

的第六层含义是有道者得天下,无道者失天下。

韩非子指出:遵循道义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夫缘道理以从事者,无不能成。

无不能成者,大能成天子之势尊,而小易得卿相将军之赏禄”

他还引据大量历史经验教训,谆谆告诫帝王要懂得这样一个道理:“战战栗栗,日慎一日,苟慎其道,天下可有。”

有道是王天下必备的条件,道无疑是高于君主的。

法家的法治理想,简而言之,即圣王加法治。

法家明确反对“人治”

“身治”

,但是法家的法治论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即以君为唯一立法者,以法为君的政治工具。

法家毫不迟疑地把立法的权力托付给君主一人,这就使君在法外,不在法内,在法上,不在法下。

君主实际上不受法律的有效制约,这就必然重蹈“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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